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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2015-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5-0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销量:买卖合同;销售动力煤、改质煤600万吨;

      ●合同生效条件: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28日;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合同履行会对公司2015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风险提示:本合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无法履行的风险。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标的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生产销售的动力煤、改质煤。合同期内分别采用公路及铁路运输方式,约定销售总量为600万吨。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情况

      卖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

      瓜州广汇能源经销有限公司

      买方: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均无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动力煤、改质煤;

      年合同确定的总量600万吨中含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向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瓜州广汇能源经销有限公司采购的所有煤种数量。

      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动力煤质量标准: Qnet.var≥20-22MJ/kg; St.d≤1.5%; Ad≤25.00%;灰熔点(变形温度)≥1200℃。

      改质煤质量标准: Qnet.var≥23.00MJ/kg; St.d≤1.0%; Ad≤20.00%;灰熔点(变形温度)≥1200℃。

      3、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动力煤,考虑数据准确、方便结算,统一按买方结算日数据为准。

      4、根据买方生产实际情况,卖方月实际供货量应根据买方月需求计划签订月采购合同。年合同执行过程中,确因买方生产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年合同量发生变化时,买卖双方应协商增加或减少年合同数量。

      5、月采购合同在财务结算时应遵循年合同文本内容为结算依据。

      6、交货时间: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28日。

      7、公路、铁路运输量根据月合同需求和买方接卸车情况协商确定。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买卖合同的签订,能够有效保障公司2015年煤炭销售市场份额以及公司煤炭业务板块营业收入,为公司1000万吨/年原煤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项目投产后的改质煤产品销售提前打开市场,更好地提升公司煤炭业务的利润率。本次合同履行会对公司2015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无法履行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