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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证券代码:600557 公告编号:2015—001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4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4,931,572股新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000,200.92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10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352,000,200.92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2014年12月1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 51046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4 年 12 月 10 日止,公司共计募集资金 360,000,200.92 元,扣除 9,600,000.00 元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审计费、登记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0,400,200.92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蟠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4年12月1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户名募集资金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元)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蟠路支行01570120450000031220,000,200.92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125902053810908132,000,000.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1,500吨植物提取物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康、幸科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7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