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美欣达 公告编号:2015-01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下午3点;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1日15:00至2015年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美欣达路588号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3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潘玉根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年1月6日
7、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4年12月2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443,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9892 %。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278,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7954 %;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4,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938 %;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982,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035 %。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荆州市奥达纺织有限公司29%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37,443,640股。
同意 37,443,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其中:现场投票 37,443,640 股,网络投票 164,994 股。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
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982,1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45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刘志华、王锦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