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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2015-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1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盛航天海工混合
    基金主代码000535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3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1.409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106,074,221.42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84,859,377.14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1.95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2014年度第一次

    注:1、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本基金合同中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至多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符合上述约定的前提下,截至每年度的12月31日,如本基金的当年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10%,则以12月31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对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80%进行分配。

    3、基准日本基金可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2426元,本次收益分配中每份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80.38%。

    4、本次为本基金首次收益分配。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5年1月14日
    除息日-2015年1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月16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1、红利再投资方式下,所得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5年1月1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1月16日起可办理查询、赎回等业务。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1、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2、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再投资费用。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陆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如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对本公司直销机构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该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1.00元时将不再划转,转为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处理。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基金销售机构

    1、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 888 2666。

    2、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