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啤酒花 公告编号:2015-002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北路分理处(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委托理财金额:截至本公告日,乌苏公司2014年委托理财的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3,000.00万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本利丰·34天”人民币理财产品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公司”)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截至本公告日,下表所列到期的理财产品均已按约定期限收回本金及理财收益。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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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乌苏公司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乌苏公司本次办理的银行理财产品交易对方为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乌苏公司本次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期限为34天,使用的资金为银行账户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办理的银行理财产品均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乌苏公司与银行签订了理财产品协议。
(二)风险控制分析
乌苏公司办理理财产品的银行对理财业务管理规范,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严格,公司委托理财着重考虑收益和风险是否匹配,把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及时关注委托理财资金的相关情况,确保理财资金到期收回。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于2014年8月12日对乌苏公司办理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通过对乌苏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情况的多方面了解,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乌苏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乌苏公司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乌苏公司使用流动资金办理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同意乌苏公司办理银行理财产品。
四、截止本公告日,2014年乌苏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3,000.00万元。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