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3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月1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13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才让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351,948,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91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351,911,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87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1,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3、会议出席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51,926,2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6%;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47%;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司与原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天职国际放弃陈述。公司改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2、《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51,926,2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6%;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47%;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51,926,2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6%;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47%;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51,926,2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6%;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47%;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文艳、张慧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3日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安泰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文艳、张慧颖出席股份公司2015年1月13日召开的股份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分别刊登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分别刊登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月13日14:3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才让先生主持。
3、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15:00至2015年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股份公司的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月6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股份351,948,6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7916%。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351,911,920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40.7874%。
3、根据网络投票系统统计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36,750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3%。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1,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5、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51,926,2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6%;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47%;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51,926,2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6%;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47%;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51,926,2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6%;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47%;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51,926,2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6%;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9,35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47%;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7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系统为股东投票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文艳:
袁学良: 张慧颖: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