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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0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

      2、对本次会议投反对票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同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将认真研究中小投资者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互动邮箱:stock@jieshun.cn互动电话:0755-83112288-8829。

      3、本次股份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月13日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9:30-11:30,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15:00至2015年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3楼大会议室(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17号捷顺大厦3楼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唐健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0,688,038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66.79%。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00,602,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6.7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5,9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为3,801,745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1.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和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公司总部及智慧社区研发实验基地(一期)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200,687,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3,801,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73%;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2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土地使用权竞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200,687,5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3,801,2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9873%;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弃权票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1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王彩章、和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