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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5-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自2015年1月15日起,本公司旗下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简称: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A,基金代码:519656)、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简称: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C,基金代码:519657)、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简称:银河增利债券A,基金代码:519660)、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简称:银河增利债券C,基金代码:519661)、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A(简称: 银河美丽股票A,基金代码:519664)、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简称: 银河美丽股票C,基金代码:519665)、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银河润利混合,基金代码:519675)在北京银行所有营业网点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其规则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是指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基金定投业务适用于符合基金合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办理场所

    投资者可到北京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北京银行认可的受理方式办理定投业务申请。具体受理网点或受理方式见北京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公告。

    3、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在北京银行进行日常申购业务的受理时间相同。

    4、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定投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北京银行的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北京银行各营业网点或北京银行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增开交易账号(已在北京银行开户者除外),并申请办理定投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北京银行的规定。

    5、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

    投资者须遵循北京银行的基金定投业务规则,指定本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根据北京银行规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扣款。

    6、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北京银行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投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具体最低申购金额遵循北京银行的规定,但每月最少不得低于人民币200元(含200元)。

    7、定投业务申购费率

    参加定投业务适用的申购费率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公告中载明的申购费率。

    8、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9、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通过北京银行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北京银行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本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北京银行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北京银行的有关规定。

    (3)本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北京银行的具体规定。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详情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0860 (免长途话费)

    网站:www.galaxyasset.com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2、关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内容

    本公告仅就北京银行开通本公司旗下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A、银河美丽优萃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事项予以公告。今后北京银行若代理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销售相关业务及在北京银行处的办理情况,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1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河行业股票
    基金主代码519670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4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1.831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563,216,752.50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281,608,376.25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1.55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2014年度的第一次分红

    注:1. 本基金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55元。2.根据《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六次;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281,608,376.25=563,216,752.50*50%。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5年1月20日
    除息日2015年1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月22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2.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5年1月22日由注册登记人划往各销售机构。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5年1月2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年1月22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1.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银河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19670)于2010年1月20日、2011年1月14日、2014年2月20日实施了三次分红,此次为本基金第四次分红。

    2.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权益登记日及权益登记日之后的修改对此次分红无效。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4.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若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15年1月20日前(不含1月20日)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5.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

    6.其它告知事项

    因分红导致的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