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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填妥的加盖公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和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预留印鉴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1)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9

      联系人:童建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电话:0755-26951111

      联系人:秦湘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蔡练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010)83571910

      网址:www.thfund.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联系人:魏佳亮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