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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 中银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4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6.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7.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0. 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5年1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中银新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3. 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4.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5.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就本基金而言,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高预期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4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元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新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000996

      基金简称:中银新动力股票

      基金英文简称:BOC New Dynamic Stock Fund

      (三) 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和大趋势,挖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发展的新动力,积极把握其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资于新动力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十一) 销售机构

      本基金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网点发售。

      1. 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方式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如需查询详细销售地点,请向有关销售机构咨询。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二)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2月11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及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二) 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是否成功的确认,仅说明该网点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认购金额本金足额退还投资者。

      (四)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