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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2015-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5-002

      转债代码:110027 转债简称:东方转债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债代码:110027

      ●转债简称:东方转债

      ●可转债转股代码:190027

      ●转股简称:东方转股

      ●转股价格:12.00元/股

      ●转股期起止日期:2015年1月10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28号文核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发行了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00,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之外的余额及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402号文同意,公司4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4年7月2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东方转债”,债券代码“110027”。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东方转债”自2015年1月12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公司于2015年1月7日披露了《关于“东方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现再次就转股有关事项向全体东方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东方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40亿元;

      (二)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0.5%,第二年0.8%,第三年0.8%,第四年1.4%,第五年2.0%,第六年2.0%;

      (四)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4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15年1月10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

      (六)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12.00元/股。如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生调整,则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

      二、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代码和简称

      可转债转股代码:190027

      可转债转股简称:东方转股

      (二)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东方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A股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三)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15年1月10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东方转债停止交易前的东方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A股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四)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五)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六)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七)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东方转债采用每年付息1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4年7月10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东方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当公司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示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幅度及修正权限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出现在任意连续20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和外资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按照公司章程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不时经修订)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换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可转债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债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赎回部分或者全部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五、可转债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自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附加回售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六、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东方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8-87583666

      传真:028-87583551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