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
大额转换转入投资上限的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
大额转换转入投资上限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安新活力混合 | ||
基金主代码 | 000590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根据《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 ||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金额及原因说明 | 暂停大额申购起始日 | 2015年1月20日 | |
暂停大额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5年1月20日 | ||
暂停大额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5年1月20日 | ||
限制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单位:元) | 10,000.00 | ||
限制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位:元) | 10,000.00 | ||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因说明 | 为了保证基金的平稳运作,防止套利资金,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5年1月20日起暂停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在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期间,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由不应超过10万元调整为1万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超过1万元,本基金将有权拒绝。
(2)在暂停大额定期定额投资期间,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应不超过1万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超过1万元,本基金将有权拒绝。
(3)在暂停大额申购及大额转换转入期间,投资者提交的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投资业务的日期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2015年1月16日发出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限制金额为10万元,此次调整为1万元。具体事项以此公告发布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0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安纯债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40040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2月5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4年12月31日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4年度的第一次分红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华安纯债债券A | 华安纯债债券C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40040 | 040041 | |||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 1.066 | 1.058 |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 | 1,078,817.50 | 92,356.24 | |||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 | 539,408.75 | 46,178.12 | |||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11 | 0.11 |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1月22日 |
除息日 | 2015年1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1月23日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3)红利再投资按红利划出日(2015年1月23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基金份额,不足0.01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 4)权益登记日之前(截至2015年1月22日)被冻结或托管转出尚未转入的基金份额应分得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处理。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查询和修改分红方式,也可以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和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凡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15年1月21日之前(含该日)办理变更手续。
4)如有其它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0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40009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8年4月30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4年12月31日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4年度的第一次分红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A | 华安稳定收益债券B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40009(前端)、041009(后端) | 040010 | |||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1.1929 | 1.1879 |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 20,955,445.58 | 30,665,824.74 | |||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977 | 0.941 |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1月22日 |
除息日 | 2015年1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1月23日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3)红利再投资按红利划出日(2015年1月23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基金份额,不足0.01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 4)权益登记日之前(截至2015年1月22日)被冻结或托管转出尚未转入的基金份额应分得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处理。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查询和修改分红方式,也可以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和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凡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15年1月21日之前(含该日)办理变更手续。
4)如有其它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0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40036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2年9月7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4年12月31日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4年度的第二次分红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A类 |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B类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40036 | 040037 | |||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 1.182 | 1.184 |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 | 32,074,204.95 | 16,131,013.30 | |||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 | 22,451,943.47 | 11,291,709.31 | |||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1.30 | 1.30 |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1月22日 |
除息日 | 2015年1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1月23日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3)红利再投资按红利划出日(2015年1月23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基金份额,不足0.01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 4)权益登记日之前(截至2015年1月22日)被冻结或托管转出尚未转入的基金份额应分得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处理。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查询和修改分红方式,也可以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和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凡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15年1月21日之前(含该日)办理变更手续。
4)如有其它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0日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1期
赎回开放日及2015年第2期
集中申购开放期相关安排的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申购与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并在每个运作期临近到期日前开放下一运作期的集中申购。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业务,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未及时提交相关交易申请带来的不便。
2、本基金2015年第1期的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1月27日,2015年第2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期为2015年1月23日、2015年1月26日和2015年1月27日。
3、本基金的集中申购代码为040027,A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40028,B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40029,约定赎回代码为000482(约定赎回业务规则详见2013年12月21日本公司披露的《关于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约定赎回”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4、本基金直销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本基金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代销机构名单请关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本公司发布的新增代销机构公告。
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2015年第1期的赎回和2015年第2期的集中申购业务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2年4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2012年7月21日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集中申购和赎回的相关事宜。
7、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集中申购、赎回、预约业务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进行咨询。
8、本基金仅在运作期的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赎回,由此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或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9、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0、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赎回和集中申购安排做适当调整。
11、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以及风险揭示和免责声明的相关内容,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2015年第1期赎回开放日的相关安排
本基金2015年第1期的赎回开放日为2015年1月27日。
本基金的A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40028,B类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40029。投资人在提交赎回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因错误填写相关代码所造成的赎回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对于A类或B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但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所述自动赎回情况,其将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运作期。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2015年第2期集中申购开放期的相关安排
本基金2015年第2期的集中申购开放期为2015年1月23日、2015年1月26日和2015年1月27日。本基金的集中申购代码为040027。本基金约定赎回代码为000482,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通过约定赎回代码(000482)集中申购本基金,即表示投资者同意在下一个运作期末自动赎回申购的该部分基金份额。其他业务规则与集中申购代码申购本基金保持一致。
投资人在提交集中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代码。因错误填写相关代码所造成的集中申购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后将根据其持有份额数量成为某一类别的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集中申购、赎回、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安电子交易平台首次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集中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追加集中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集中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不收取集中申购费用。
三、2015年第2期产品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固定组合、短期理财)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预期收益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 |
投资目标 | 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 |
投资策略 | 本基金采用“运作期滚动”的方式运作,在每个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在坚持组合久期与运作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三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货币市场工具。在运作期,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在运作期内执行配置比例恒定和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中期票据、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在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期的最后一日。 | |
本运作期安排 | 2015年1月29日-2015年2月25日(28天) | |
基金规模上限 | 无 | |
2015年第1期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2015年1月27日(9:30-15:00) | |
2015年第2期集中申购开放期及开放时间 | 2015年1月26日(9:30-15:00) 2015年1月27日(9:30-15:00) | |
集中申购代码 | 040027 | |
约定赎回代码 | 000482 | |
赎回代码 | A类:040028 | B类:040029 |
申购费及赎回费 | 无 | |
基金管理人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销售机构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 |
基金管理费率(年) | 0.3% | |
基金托管费率(年) | 0.08% | |
销售服务费(年) | A类:0.25% | B类:0.01% |
2014年第10期 年化收益率 | A类:3.934% | B类:4.175% |
2014年第11期 年化收益率 | A类:3.306% | B类:3.547% |
2014年第12期 年化收益率 | A类:3.925% | B类:4.166% |
四、基金经理
贺涛先生,金融学硕士(金融工程方向),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风险管理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8年4月起担任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监。2013年8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3年10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才敏女士,硕士研究生,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7年7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风险管理员、产品经理,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担任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价格和收益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投资组合比例恒定、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因而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所持投资组合收益受利率波动影响较小,但从长期看利率的波动仍会对本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管理风险
是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投资组合比例恒定、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每个运作周期内相比一般采取主动操作策略的基金而言,所面临的管理风险相对较低。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2、有效投资风险
是指基金在每次打开申购赎回后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期期末打开一次赎回、申购并执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新的运作周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中所规定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但当货币市场供求出现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运作周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信用风险
是指基金所投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之发行人出现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基金资产和收益受因所持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影响较小,但当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发生违约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4、对手方风险
是指由于基金在交收过程中发生违约,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在投资银行存款、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等投资品种时需要引入交易对手方从而存在对手方风险,当交易对手方出现违约时将会导致基金资产无法获得约定收益或无法收回投资本金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再投资风险
是指当利率下降对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证券或债券逆回购等利息收入及到期本金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证券或债券逆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流动性风险
是指当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需要应对投资者的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本基金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在正常情况下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小,但因发生信用风险引发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人违约或存款银行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仍然存在。
7、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是指在本基金的每个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以“运作期滚动”方式运作,每个运作期内不开放当期的日常赎回,仅在运作期倒数第2个工作日开放当期赎回。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者可在每个运作期结束后获得赎回款。若投资者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回申请,则将无法在每个运作期末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风险。
(三)运营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基金,在基金定期开放日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四)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不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正常投资,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免责声明:
本基金披露的各期实际收益率仅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历史业绩的引述,并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未来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前应详细阅读《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投资须谨慎。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0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信用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5年1月19日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信用增强”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调整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1月20日,即2015年1月2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华安信用增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信用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无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本次议案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调整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调整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0日
附件一:《关于调整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调整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
具体调整安排可参见附件四《关于调整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7日
附件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 |||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基金账户号 |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调整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5年3月2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调整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信用增强”或“本基金”)于2012年12月24日成立,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提议调整华安信用增强的基金赎回费率,具体方案说明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本基金的原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Y<180天 | 1.5% |
180≤Y<1年 | 1.2% |
1年≤Y<2年 | 0.7% |
Y≥2年 | 0 |
注:一年指365天,依此类推
2、本基金修改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Y<90天 | 1% |
90≤Y<1年 | 0.5% |
Y ≥1年 | 0 |
注:一年指365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管理人将相应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二、调整赎回费率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由于本基金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的降低,有可能对基金持有人的收益造成实质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仍然为本公司,本公司具有较为丰富的运行经验,业务流程和保障机制完善。
因此,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不存在技术运作层面的障碍。
3、投资运作方面
本公司已对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管理措施,确保本基金投资的平稳运作。
三、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2、运作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目的是降低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由于本基金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可能造成本基金或有的收益减少。同时,赎回门槛的下降,将可能提高基金规模的波动性。
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操作来增加投资收益,因此,赎回费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增厚贡献极不显著。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公司严格的风险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管理好投资组合的久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此外,投资者承担的费用成本降低,更有利于吸引新增资金,提高本基金投资运作的规模效应。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安年年红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00227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3年11月14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4年12月31日 | |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1.138 |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 72,021,239.63 | |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 | 36,010,619.82 |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32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4年度的第四次分红 |
注:《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1月22日 |
除息日 | 2015年1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1月23日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2)选择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5年1月26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1月27日起可查询; 3)红利再投资按红利划出日(2015年1月23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基金份额,不足0.01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4)权益登记日之前(截至2015年1月22日)被冻结或托管转出尚未转入的基金份额应分得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处理。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查询和修改分红方式,也可以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和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凡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15年1月21日之前(含该日)办理变更手续。
4)如有其它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0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40012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9年4月13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14年12月31日 |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 本次分红为2014年度的第三次分红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A |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B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40012 | 040013 | |||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 1.338 | 1.312 | ||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 ) | 4,974,781.56 | 4,471,182.85 | |||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 0.64 | 0.64 |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15年1月22日 |
除息日 | 2015年1月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15年1月23日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3)红利再投资按红利划出日(2015年1月23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基金份额,不足0.01份基金份额的,四舍五入; 4)权益登记日之前(截至2015年1月22日)被冻结或托管转出尚未转入的基金份额应分得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处理。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再投资手续费。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查询和修改分红方式,也可以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或电话交易系统查询和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凡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15年1月21日之前(含该日)办理变更手续。
4)如有其它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