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券商补充资本找到新出路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江
1月19日,中信建投证券成功完成2015年第一期永续次级债券发行工作。此举标志着券商对新型资本补充工具的探索取得积极成果,证券行业尤其是未上市券商进一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有了新“出路”。
据了解,中信建投证券完成的该期永续次级债券发行规模共计20亿元,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在首个定价周期即前5年内的债券利率为6%,处于较低水平。该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全额进入净资产,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复在存续期内全额计入净资本。
据公司相关人士介绍,此次永续债券品种的发行其实对业内具有现实和标杆意义。近年来,国内券商收入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以融资融券为代表的资本中介型业务和以证券自营、直接投资为代表的资本型业务的收入贡献度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为把握行业发展时机,多数券商通过A股或H股公开发行上市及增资扩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补充资本。
但是,中信建投证券是目前营业收入前十名券商中唯一一家既未上市也未公布上市计划的公司。中信建投证券的杠杆倍数在行业中也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其面临的资本补充需求较其他同行更为迫切。
同时,在目前监管机构允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公司债、次级债、收益凭证等品种中,除次级债外,其他品种对于发行期限和发行数额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无法结合永续债条款。
因此,中信建投证券结合永续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不同优势,特别是具备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条款的永续债券可全额计入净资产,在证券行业率先提出创新发行永续次级债券,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试点并经过与监管机构积极沟通、方案反复论证,最终得到了监管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根据《会计处理规定》,若发行的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的合同义务则可认定为权益工具。中信建投证券设计的永续次级债中设定了可续期条款,发行人可以无限次延长本期债券而投资者无权要求赎回,因此规避了偿还本金的合同义务。同时,设定了可延期支付利息条款,发行人可无限次的将本期债券的利息推迟支付而不构成违约,因此也规避了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
中国证监会经研究,认为中信建投证券发行的本期永续次级债券符合权益工具的特征,同意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全额计入净资产。同时,根据《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本期债券也全额计入净资本。
中信建投证券相关人士表示,本期永续次级债发行的重要意义,在于以债券融资的方式对资本进行了补充,降低了公司整体负债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本压力。
有业内人士称,正因为本期债券的方案设计具有典型性和很强的可复制性,在证券公司探索新型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为未上市证券公司补充资本找到了新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