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再融资政策演变简史
2015-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0年4月17日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摘自《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2010年10月15日
为了坚决贯彻执行《通知》精神,证监会已暂缓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组申请,并对已受理的房地产类重组申请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
(摘自《证监会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 规范房地产并购重组》)
●2013年8月9日
我会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对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非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涉及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或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对其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情形,我会在进行相关审核时,将在公司自查、中介机构核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意见来进行认定。
(摘自证监会新闻发布会)
●2014年3月28日
对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募集资金投向涉及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再融资申请,一律就其用地情况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对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再融资申请,其商品房开发行为需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检查认定的,我会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意见。
(摘自证监会新闻发布会)
●2015年1月16日
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国土资源部不再进行事前审查,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披露。
(摘自《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