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中粮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930 证券简称:中粮生化 公告编号:2015-003
债券代码:112058 债券简称:11中粮01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中粮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根据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2年2月14日公告的《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2012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058,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1中粮01”)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2、根据《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6.8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6.8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
3、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11中粮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1中粮01”的收盘价为102.05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投资者回售申报日: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21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2月16日
现将发行人关于“11中粮01”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1中粮01”债券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1中粮01
3、债券代码:112058
4、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6、债券期限: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6.80%,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2月1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2月16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1、信用评级: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信用进行一次跟踪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4、本次利率调整:在“11中粮01”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票面利率维持6.80%固定不变。
二、“11中粮0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1中粮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1中粮01”的收盘价为102.05元/张,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21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1中粮01”。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2月1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8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11中粮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8.00元(含税),扣税后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2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1中粮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1中粮01”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当日收市后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五、关于本期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发行人负责代扣代缴。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发行人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2月28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发行人联系地址(见附件),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发行人。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1号
邮政编码:233010
联系人:于洁 梁修华
电话号码:0552-4928005
传真:0552-4928703
2、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人:刘蔚
电话号码:020-88836632
传真:020-8883663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或 25987132-1405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0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 中文 | 英文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 ||
证券账户号码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 ||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 ||
证券账户号码 | ||
联系人信息 | ||
姓名 | ||
电话 | ||
传真 | ||
联系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