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复牌公告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5-004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海翔药业,证券代码:002099)将于2015年1月21日开市起复牌。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月16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通知,于2015年1月2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到8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李维金先生主持,经过与会董事的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孙杨、沈利华、杨思卫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由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2015年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了《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孙杨、沈利华、杨思卫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由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含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决定激励对象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其授予;
3、授权董事会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授予日后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6、授权董事会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列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情况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8、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了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9、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需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就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引起的公司变更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10、授权董事会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权限,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公司董事孙杨、沈利华、杨思卫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由其他5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5年1月2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
上述一、二、三项议案尚待《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按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5-005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月16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15年1月2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到3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世华先生主持,经过与会监事的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2015年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了《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5-006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副总经理罗颜斌先生的辞职报告。罗颜斌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在公司担任的董事、副总经理等一切职务,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罗颜斌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维金先生考虑到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及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辞去担任的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相关职务。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聘任杨思卫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同。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思卫先生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金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金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在此,公司谨向罗颜斌先生在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杨思卫先生个人简历:
杨思卫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74年8月,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就职于南京恒信达化工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2年进入盐城市瓯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工作至今,现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4年12月当选为公司董事,现任公司总经理。杨思卫先生曾获江苏省科技企业家、盐城市“杰出青年创新人才”、盐城市“优秀企业家”、滨海“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曾担任盐城市第六、七届市人大代表。杨思卫先生持有公司178,900股公司股票, 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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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海翔药业”)的《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859.5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34%。其中首次授予3,479.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81%;预留3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85%,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3%。
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核实以及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首次授予后的12个月内授予。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4.50元/股,授予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5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4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25%、25%、25%、25%,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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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30%、30%、40%,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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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为:
本激励计划在2015年-2018年的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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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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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依据,计算得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增长率,并已包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同时,在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7、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或增发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0、本激励计划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2、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3、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的条件。
释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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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运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期性激励手段,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最终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各方利益的一致,为股东带来更为持久、丰厚的回报。
一、本次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衡各激励对象的利益,提高公司整体凝聚力。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持长期激励,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4、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续的回报。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1、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2、倡导公司与管理层持续发展的理念,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3、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增强公司竞争力。
4、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各方利益的一致,为股东带来更为持久、丰厚的回报。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负责将本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公司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二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相关员工,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36人,包括: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总部(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核心技术、核心营销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具体包括:激励计划公告前在公司任职或新招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核心技术、核心营销人员以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激励的公司员工。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及获授限制性股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意见。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就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公司董事会已制定《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及数量
(一)限制性股票的种类及来源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859.5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34%。其中首次授予3,479.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81%;预留3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85%,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3%。
二、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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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份的1%。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3、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亲属。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相关限售规定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5年。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首次授予后的12个月内授予,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它重大事项。
(三)锁定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即行锁定,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和自有支配该股票获得的现金分红的权利等。激励对象因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应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4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25%、25%、25%、25%,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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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锁,每期解锁的比例分别为30%、30%、40%,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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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票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0元/股。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二)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1、授予价格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锁:
1、公司绩效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在2015年-2018年的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
财务绩效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依据,计算得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并已包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净利润增长率计算公式为:(考核当年净利润÷基础年度净利润)- 1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同时,在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公司现行的《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个人前一年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评,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合格以上,可解锁对应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锁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绩效考核指标选取及设定的合理性说明
(1)公司所处行业及发展前景
公司所处的医药行业及染料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一方面,随着中国居民整体消费水平和对健康重视程度的大幅提升,公司在医药行业领域迎来了较大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随着环保要求的日趋严格,公司以持续的环保投入和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在染料业务领域保有较强的竞争力。
(2)业绩考核指标选取的合理性分析
本激励计划对于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具体原因如下:
净利润增长率指标综合体现了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成本控制能力以及产品附加值提高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随着公司2014年变更了实际控制人并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已步入新的发展阶段。染料业务和医药业务均将迎来快速发展阶段。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核心人员的专业水平将是公司能否充分利用行业发展契机的核心要素。净利润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层以及核心人员对全体股东投入回报的重要指标之一。
(3)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合理性分析
2012年、2013年,自身产品盈利能力的降低、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及新增借款导致的财务费用使得公司出现了较大数额的亏损。2014年,公司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并在2014年全年扭亏为盈,公司预计2014年全年实现的净利润约为4,000万元-7,000万元。从公司的经营数据来看,公司设定的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较2014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20%、400%、480%和560%,远高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三年净利润的增长率,对公司适应市场转变,实现快速增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医药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染料行业环保要求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公司设置的股权激励业绩指标对激励对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经营团队面临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选取和设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阶段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对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指标设定合理、明确。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利于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不断提高。因此,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 Q0×P1×(1+n)/(P1+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 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或增发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 P0×(P1+ 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 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 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公司聘请的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
会计处理为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并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工具,应当采用估值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由于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性因素使其包含了一定的期权价值,因此本激励计划采用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并合理估计模型所需的各项参数,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B-S模型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S:为标的股票授予日的价格(根据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收盘价9.77元进行假设测算,最终以实际授予日价格为准);
2、X:为认沽期权的行权价格,即未来能够以预期合理价格出售限制性股票的期权,采用股票授予日的价格,假设以9.77元测算;
3、R:为无风险收益率,取自Wind资讯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分别为3.20%、3.21%、3.22%和3.31%;
4、T:为期权的剩余年限,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
5:σ:为股票历史波动率,取审议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前一年交易日期间的股价年化波动率,为42.95%。
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9.77元(最终授予日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授予价格为4.50元,经B-S模型测算后,则授予日各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且在各解锁期内全部解锁,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部分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15年3月14日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计算得出本次股权激励首期授予在各等待期的资产负债表日记入成本和费用的金额估算如下:
单位:万元
■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将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同时,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激励作用,公司业绩的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并在各个锁定期予以分摊,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3,479.50万股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的3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实施,则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发行3,859.50万股本公司股票,募集资金约为17,367.75万元,上述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在授予价格的基础上,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确定,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 Q0×P1×(1+n)/(P1+ 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 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或增发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 P0×(P1+ 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 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 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证券登记公司完成相应的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出现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所获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根据本计划在以下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的;
2、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锁限制性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对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五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二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三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四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解锁安排 | 绩效考核目标 |
第一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5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32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32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第二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6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40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40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第三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7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48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48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第四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8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56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56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解锁安排 | 绩效考核目标 |
第一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6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40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40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第二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7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48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48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第三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8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56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56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海翔药业、本公司、公司 | 指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川南药业 | 指 | 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激励计划 | 指 |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核心技术及核心营销人员进行了长期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转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核心技术及核心营销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锁定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
解锁日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
解锁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所获股票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购买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备忘录》 | 指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
《公司章程》 | 指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考核办法》 | 指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授予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1 | 杨思卫 | 董事、总经理 | 220.00 | 5.70% | 0.30% |
2 | 孙杨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川南药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20.00 | 5.70% | 0.30% |
3 | 王云德 | 川南药业常务副总经理 | 220.00 | 5.70% | 0.30% |
4 | 毛文华 | 副总经理 | 120.00 | 3.11% | 0.17% |
5 | 叶春贵 | 财务总监 | 60.00 | 1.55% | 0.08% |
6 | 许华青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60.00 | 1.55% | 0.08% |
7 | 沈利华 | 董事、副总经理 | 60.00 | 1.55% | 0.08% |
8 | 李洪明 | 副总经理 | 30.00 | 0.78% | 0.04% |
9 | 许国睿 | 副总经理 | 30.00 | 0.78% | 0.04% |
10 | 核心管理、核心技术及核心营销人员共327人 | 2,459.50 | 63.73% | 3.40% | |
11 | 预留部分 | 380.00 | 9.85% | 0.53% | |
合计 | 3,859.50 | 100.00% | 5.34%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二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三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四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第一次解锁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解锁安排 | 绩效考核目标 |
第一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5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32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32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第二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6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40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40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第三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7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48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48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第四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8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56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56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解锁安排 | 绩效考核目标 |
第一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6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40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40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第二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7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48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48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第三次解锁 | 以2014年度为基础年度,2018年公司净利润较2014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560%,则该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如低于560%,则对应解锁期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
解锁期(解锁比例) | 各期解锁股份数 (万股) | 每份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元) | 限制性股票成本 (万元) |
第一次解锁(25%) | 869.88 | 3.78 | 3,292.01 |
第二次解锁(25%) | 869.88 | 3.30 | 2,872.67 |
第三次解锁(25%) | 869.88 | 3.00 | 2,605.59 |
第四次解锁(25%) | 869.88 | 2.80 | 2,431.71 |
合计 | 3,479.50 | - | 11,201.97 |
年度 | 2015年度 | 2016年度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总计 |
摊销金额 | 2,240.39 | 2,240.39 | 2,240.39 | 2,240.39 | 2,240.39 | 11,20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