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A股简称:中国中冶 A股代码:601618 公告编号:临2015-002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月20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中冶大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5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50 |
H股股东人数 | 5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2,799,369,925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 12,271,201,407 |
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 528,168,51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6.9773%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4.2135% |
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7638%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 47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5,811,197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304% |
(三)会议召集、主持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国文清董事长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按照相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执行董事、总裁张兆祥先生主持,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国文清董事、经天亮董事、任旭东董事、林锦珍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康承业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国中冶申请注册100亿元永续中票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全体股东 | 12,783,509,575 | 99.8761% | 15,744,350 | 0.1230% | 116,000 | 0.0009% |
A股股东 | 12,269,877,307 | 99.9892% | 1,208,100 | 0.0098% | 116,000 | 0.0010% |
H股股东 | 513,632,268 | 97.2478% | 14,536,250 | 2.7522% | 0 | 0.0000% |
(二)A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A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关于中国中冶申请注册100亿元永续中票的议案 | 4,768,807 | 78.2682% | 1,208,100 | 19.8280% | 116,000 | 1.9038% |
注:本公司A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赞成比例=A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赞成票数/A股股东中的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燕律师、高翔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