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之惠鑫A基金份额开放申购、
赎回期间惠鑫B基金份额(150161)
风险提示性公告
关于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惠鑫A基金份额开放申购、
赎回期间惠鑫B基金份额(150161)
风险提示性公告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月24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分为惠鑫A份额(场内简称:惠鑫A,基金代码:164303)和惠鑫B份额(场内简称:惠鑫B,基金代码:150161)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惠鑫A份额自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惠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至2015年1月23日本基金运作期满12个月,为惠鑫A份额第二个开放日及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现就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1、惠鑫B收益分配变化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惠鑫A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惠鑫A的约定年收益率。惠鑫A 在本次开放日后的约定年收益率将根据2015年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重新设定惠鑫A的约定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惠鑫A在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一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计算公式如下:
惠鑫A约定年收益率(单利)为:1.4×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含)到 1%(含)。本基金第三个分级运作周期6个月内,惠鑫A份额适用的利差值为1%。
目前,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年利率为201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75%,如果 2015年 1月 23 日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年利率仍为 2.75%,本次开放日后惠鑫A 年约定收益率将为1.4×2.75%+1%=4.85%。
2、惠鑫B份额杠杆率变动的风险
目前,惠鑫A与惠鑫B的份额配比为2.27420402∶1。本次惠鑫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惠鑫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惠鑫B的份额余额。如果惠鑫A的申购申请小于赎回申请,惠鑫A的规模将缩减,从而引致份额配比变化风险,进而出现杠杆率变动风险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惠鑫B于2015年1月21日开市起停牌1小时,2015年1月23日和2015年1月26日实施停牌,并于2015年1月27日复牌。本次惠鑫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惠鑫A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的结果进行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惠鑫A份额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场内简称:新华惠鑫) | |
基金主代码 | 164302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1月24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申购起始日 | 2015年1月23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5年1月23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A (场内简称:惠鑫A)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B (场内简称:惠鑫B)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164303 | 150161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 是 | 否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投资人可在惠鑫A份额的开放日办理惠鑫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惠鑫A分级债券基金于2014年1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至2015年1月23日运作期满12个月,惠鑫A根据约定将在1月23日打开申购赎回。惠鑫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惠鑫A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申购费率
惠鑫A不收取申购费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惠鑫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惠鑫A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则在该销售机构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需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惠鑫A不收取赎回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trade.ncfund.com.cn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惠鑫A份额首次开放日及惠鑫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惠鑫A份额和惠鑫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惠鑫A份额首次开放或惠鑫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惠鑫A份额和惠鑫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惠鑫A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及惠鑫A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惠鑫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披露的特别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于惠鑫A的申购开放日对惠鑫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惠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鑫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开放日当日,惠鑫A按照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因此,惠鑫申购开放日当日通过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披露的净值仍然为折算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惠鑫A、惠鑫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惠鑫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惠鑫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惠鑫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惠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惠鑫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惠鑫A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惠鑫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扣除惠鑫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鑫B享有,亏损以惠鑫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鑫B承担。
(2)对于此次开放日惠鑫A的申购申请,将以惠鑫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惠鑫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惠鑫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惠鑫A此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销售机构对惠鑫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惠鑫A申购和赎回申请。惠鑫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惠鑫B于2015年1月21日开市起停牌1小时,于2015年1月23日和2015年1月26日实施停牌,并于2015年1月27日复牌。
(4)惠鑫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惠鑫A 在本次开放日后的约定年收益率将根据2015年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重新设定惠鑫A的约定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惠鑫A在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一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计算公式如下:
惠鑫A约定年收益率(单利)=1.4×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1%(含),本次利差为1%。
(5)本公告仅对惠鑫A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9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垂询相关事宜。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惠鑫A折算方案的公告
根据《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每6个月对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惠鑫A份额(以下简称“惠鑫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现将折算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惠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惠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2015年1月23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惠鑫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惠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鑫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惠鑫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惠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惠鑫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惠鑫A的份额数×惠鑫A的折算比例
惠鑫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惠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惠鑫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