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要闻
  • 4:调查
  • 5:新闻·市场
  • 6:新闻·财富管理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专栏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四季度报告
  • 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四季度报告
  •  
    2015年1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B2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39版:信息披露
    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四季度报告
    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四季度报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5-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中证500
    基金主代码00096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月2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号证监许可【2014】1364号
    基金募集期间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19日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2015年1月20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1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10,000,00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0
    募集份额(单位:份)有效认购份额10,000,00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0
    合计10,000,000.00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10,000,00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10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月19日运用固有资金作为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为1000元,并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2015年1月20日

    注:1、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持有份额总数持有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发起份额数发起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发起份额承诺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10,000,000.00100%10,000,000.00100%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00%00%0
    基金经理等人员00%00%0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00%00%0
    其他00%00%0
    合计10,000,000.00100%10,000,000.00100% 

    注:上述份额总数均包含利息结转份额

    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完全由基金公司直销,暂不设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h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成立三年后,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天弘沪深300
    基金主代码000961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月2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号证监许可【2014】1358号
    基金募集期间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1月19日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2015年1月20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5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10,229,970.03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0
    募集份额(单位:份)有效认购份额10,229,970.03
    利息结转的份额0
    合计10,229,970.03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10,000,00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97.75%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月19日运用固有资金作为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为1000元,并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229,970.03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2.25%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2015年1月20日

    注:1、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持有份额总数持有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发起份额数发起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发起份额承诺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10,000,000.0097.75%10,000,000.0097.75%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00000
    基金经理等人员00000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00000
    其他00000
    合计10,000,000.0097.75%10,000,000.0097.75% 

    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完全由基金公司直销,暂不设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h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成立三年后,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同利B份额(150147)交易风险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17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其中同利A(交易代码:16421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根据《基金合同》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属于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同利B(交易代码:150147)封闭运作并于2013年10月30日起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同利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 享有,亏损以同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 承担,属于较高风险的基金份额。

    自同利A上次开放以来,同利A与同利B的份额配比为0.65094686:1,杠杆比例较低,且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未出现大幅增长,即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较小,故其波动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应的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也较小,同利B目前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显高于一级市场的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同利A、同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与同利B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无关。

    2015年1月20日,同利B二级市场收盘价为4.879元,相对于当日1.190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溢价幅度达到310.00%。针对近期同利B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连续出现大幅波动的现象,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1月14日、2015年1月16日相继披露了《同利B份额的交易风险提示公告》,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考虑到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本公司再次提示投资者,同利B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明显高于一级市场的份额参考净值,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