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版)
就其实质重要性而言,预警体系的建设不能与责任边界和事前约束相提并论,但仍然必不可少,特别是在债务风险令人担忧的背景下。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预警指标的设计,以及基准值的确定。许多地方已经展开这项工作,但全国性的债务预警体系远未形成。中央政府不能把这项工作推给地方政府去做。部分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势必影响宏观经济稳定,还会影响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选择。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陷入债务困境的情况下,全国性的债务预警也有助于防范对外部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目前中国的外债规模很小,但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内债风险不会传导到外部。
除了预警体系外,地方平台债务的治本措施还应覆盖以下三项:确立地方政府担保资格和担保限额,约束地方政府发布偿债能力报告、平台贷款应建立全面的授信审批标准。
债务问责
地方政府虽然有很强的政绩压力,但却严重欠缺合理有效的问责机制。毫无疑问,主流的经济(GDP)问责机制对地方债务风险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一机制有三大缺陷:忽视公共服务问责、忽视施政成本问责以及忽视债务问责。
债务问责机制的建设应从两个方向展开。首先是个人责任。应将债务管理决策纳入官员个人政绩考核。其次是“集体”决策的问责。政府债务决策属于典型的集体决策(在民主治理背景下),集体决策必须纳入法定预算程序。
债务决策脱离预算程序由来已久,至今没有完全解决。如果预算程序不能约束和引导决策者的集体责任,那么还有什么方法可以代替呢?必须让预算问责成为债务问责的关键平台。逻辑很清楚:个人责任无法取代集体责任,而且决策者承担其决策后果(比如以个人财产赔偿)的能力有限。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需要平衡。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