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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5-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0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接到公司股东刘翠英女士的通知,刘翠英女士于2015年1月22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600万公司股份。2014年8月27日刘翠英女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105.9281万公司股份。合计共减持705.9281万股,减持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2.35%。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

    (元)

    减持股数

    (万股)

    减持比例

    (%)

    刘翠英竞价交易2014年8月27日15.66105.92810.35%
    大宗交易2015年1月22日20.91600.002.00%
    合 计705.92812.35%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

    比例(%)

    股数(股)占总股本

    比例(%)

    刘翠英合计持有股份78,950,29326.2872,950,29324.2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9,737,5736.57%13,737,5734.57%
    高管锁定股份59,212,72019.71%59,212,72019.71%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后,刘翠英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2,950,2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8%,与其配偶唐健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63.53%,唐健先生、刘翠英女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刘翠英女士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11年08月15日至2014年08月15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刘翠英女士未在相关文件中作出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5、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前,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6、本次减持后,刘翠英女士与配偶唐健先生决定终止 2014年8月21日披露的拟减持计划,尚未实施的减持额度不再减持,同时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即自本公告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0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终止拟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唐健、刘翠英夫妇的通知,唐健、刘翠英夫妇决定终止2014年8月21日披露的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尚未实施的减持额度不再减持,同时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即自本公告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不减持公司股份。

    截止本公告日,唐健先生持有公司117,936,000股、刘翠英女士持有公司72,950,293股,唐健、刘翠英夫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0,886,2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53% ,其中,唐健先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29,484,000股,高管锁定股为88,452,000股,刘翠英女士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13,737,573股,高管锁定股为 59,212,720股。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