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5-004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及相关附件,于2013年12月13日披露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根据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事后审核,现将有关更正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3年年度报告中第十节“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条“收入”第2点:“确认金融信息等服务收入的条件和方法(1)金融资讯及数据终端服务系统:包括:金融资讯及数据PC终端服务系统、金融资讯及数据移动终端服务系统。在提供金融资讯和数据服务前向客户收取全部款项,包括证券信息初始化费用和后继维护运行费。公司收取的证券信息初始化费用,在客户获得软件授权时确认收入,收取的后继维护运行费,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现将第十节“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条“收入”第2点更正为:“确认金融信息等服务收入的条件和方法(1)金融资讯及数据终端服务系统:包括:金融资讯及数据PC终端服务系统、金融资讯及数据移动终端服务系统。在提供金融资讯和数据服务前向客户收取全部款项,包括证券信息初始化费用和后继维护运行费。公司收取的证券信息初始化费用,在客户获得授权(授权方式为PC软件或WEB软件开通及相应服务开始提供)时确认收入,收取的后继维护运行费,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二、公司临2013-064号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中披露,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影响金额预估约为200万元,现变更为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超过1300万元。
三、公司2013年年报中原披露“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披露如下: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总额 |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
客户一 | 19,450,377.40 | 2.18 |
客户二 | 15,677,377.40 | 1.75 |
客户三 | 15,419,073.34 | 1.72 |
客户四 | 14,685,306.13 | 1.64 |
客户五 | 7,697,340.00 | 0.86 |
合 计 | 72,929,474.27 | 8.15 |
以上客户具体名称如下: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总额 |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19,450,377.40 | 2.18 |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15,677,377.40 | 1.75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 15,419,073.34 | 1.72 |
HSBC | 14,685,306.13 | 1.64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 7,697,340.00 | 0.86 |
合 计 | 72,929,474.27 | 8.15 |
经过核查,我们发现以上客户一和客户二都是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19,450,377.40是开具发票的金额,15,677,377.40是2013年确认收入的金额,由于工作疏忽造成了对同一客户进行了重复列示,实际第五名客户没有列出,未对财报营业收入产生影响。
现更正为: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总额 |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
客户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15,677,377.40 | 1.75 |
客户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 15,419,073.34 | 1.72 |
客户三(HSBC) | 14,685,306.13 | 1.64 |
客户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 7,697,340.00 | 0.86 |
客户五(交通银行) | 6,518,148.70 | 0.73 |
合 计 | 59,997,245.57 | 6.70 |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3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5-00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5]4号)(以下简称“决定”)。
收到通知后,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传达本次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结果,针对关注函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召集专题会议,对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分析问题原因,逐项明确落实整改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制定了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形成本整改报告。本整改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存在问题:公司2013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二、(二十)收入”中披露“公司收取的证券信息初始化费用,在客户获取得软件授权时确认收入”,但公司2013年12月部分软件收入以“活动权限开通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公司2013年年报中未充分、完整地披露公司软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情况说明:根据会计准则及公司董事会决议,我公司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在提供金融资讯和数据服务前向客户收取全部款项,包括证券信息初始化费用和后续维护运行费。公司收取的证券信息初始化费在客户获得软件授权时确认收入,收取的后续维护运行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由于我公司原有B2C产品为比较单一的PC客户端软件服务,服务内容也多为行情及数据,因此原有确认客户获取授权方式也比较单一:PC软件开通即可视为客户获得授权;而从2013年第四季度始,我公司在原有PC软件销售的基础上将软件+服务+特定权限等组合成一揽子软件服务产品包提供给客户,根据业务模式的变化和发展,公司确认客户获得授权的方式相应增加了:WEB软件开通及相应服务的提供。
整改措施:公司已针对该项问题提交了(临2015-004)公告予以披露和更正。在未来的工作中公司将随着业务模式的变化和发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每一种服务授权获得的方式;信息披露部门也将在日常建立与业务部门更密切的沟通机制和流程,确保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及时反映公司业务的变化和发展。
责任人: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整改时间:已完成
二、存在问题: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临2013-064号)中披露的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利润的影响金额,与公司2013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二、(二十五)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中披露的相应影响金额前后不一致,且差异较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情况说明:2013年12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临时公告称,公司决定对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和部分资产的折旧年限以及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进行变更,此次变更预计将增加公司2013年度利润总额约200万元,但公司年报披露显示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超过1300万元。造成上述差异的原因如下:
在初步测算时没有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对利润的影响:(1)新收购的民泰(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向交易所保证金账户划入和追加的用于交易及结算的准备金余额(该余额在2013年约1.4亿元,若按照之前的会计估计应计提约700万元坏账准备);(2)公司房屋保证金等保证金类应收款项随着账龄的增加,如果按照之前的会计估计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将增加约400万元。
整改措施:公司已针对该项问题提交了(临2015-004)公告予以披露和更正。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对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测算不足导致披露差异,已引起我公司高度重视。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专业谨慎,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责任人:财务总监
整改时间:已完成
三、存在问题:公司2013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五、(三十)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之“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中披露的“客户一”和“客户二”系同一客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2]2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情况说明:
公司2013年年报中“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披露如下: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总额 |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
客户一 | 19,450,377.40 | 2.18 |
客户二 | 15,677,377.40 | 1.75 |
客户三 | 15,419,073.34 | 1.72 |
客户四 | 14,685,306.13 | 1.64 |
客户五 | 7,697,340.00 | 0.86 |
合 计 | 72,929,474.27 | 8.15 |
以上客户具体名称如下: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总额 |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19,450,377.40 | 2.18 |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15,677,377.40 | 1.75 |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 15,419,073.34 | 1.72 |
HSBC | 14,685,306.13 | 1.64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 7,697,340.00 | 0.86 |
合 计 | 72,929,474.27 | 8.15 |
经过核查,我们发现以上客户一和客户二都是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19,450,377.40是开具发票的金额,15,677,377.40是2013年确认收入的金额,由于工作疏忽造成了对同一客户进行了重复列示,实际第五名客户没有列出,未对财报营业收入产生影响。
正确的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总额 |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
客户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15,677,377.40 | 1.75 |
客户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 15,419,073.34 | 1.72 |
(下转B5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