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简称:*ST国创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009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涛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将诉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涉及诉讼事项
(一)基本情况
根据诉讼材料显示,2010年6月28日,王涛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壹亿元整,借款期限六个月。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保证书》,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10年6月29日,原告向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额发放借款本金。上述借款到期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还款。据此王涛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将于2015年3月11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亿元及支付期内利息人民币6,166,666.67元。
2、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壹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算的逾期罚息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暂计至2014年8月7日,共计90,131,888.89元,此后逾期罚息仍按上述标准计算)。
3、请求法院判令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166,666.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算的复利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暂计至2014年8月7日,共计5,558,133.15元,此后复利仍按上述标准计算)。
4、请求法院判令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至第3项请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法院判令全体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正在评估上述事件对公司的影响,也正在积极核实上述诉讼的相关事宜。本公司将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