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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2015-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5-02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2]号)核准,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1.00元。截止2010年2月25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72,85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4,184.8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665.1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0]第2-0005号《验资报告》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公司计入到发行费用中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439.16万元应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募集资金净额439.16万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10年3月15日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以保证专款专用。

      2010年3月,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城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城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开设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2011年3月,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武汉雅安药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药业”)增资10,000.00 万元,全部用于“牛磺酸下游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的投入。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雅安药业与国信证券、中国民生银行光谷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雅安药业在中国民生银行光谷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0511014210007739),用于存放上述10,000.00万元募集资金。

      2013年6月,公司将在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511014160003312)结余资金1,559,926.73元转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账号为:579457540401),并办理了该募集资金账户的注销手续。

      2014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实施“年产2万吨焦亚硫酸钠生产项目”的议案》及《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年产2万吨焦亚硫酸钠生产项目”,并将该项目未投入募集资金及其他节余的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共10,282.95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并经2014年11月14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实施。

      截至目前,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城区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63857539964)、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79457540401)中的募集资金余额已转入公司自有资金帐户,转入后,上述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均为零元。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已办理了上述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手续。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城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终止。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