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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及
    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2015-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28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编号:临2015-001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及

      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刘春凤女士的书面辞职申请。因工作调整,刘春凤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对刘春凤女士任职期间为监事会所做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5年1月22日在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选举翟郁葱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1月24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翟郁葱女士:1971年9月生,大学本科。曾任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助理、副经理。现任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5-002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诉讼均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两起诉讼的标的金额分别约为151.91万美元(暂估)、670.68万元人民币(暂估);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两起诉讼均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分别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为(2014)宁商外初字第00081号)和《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弘业永润公司”)

      被告一:宁波华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聚公司”)

      被告二:E.M.A BUSINES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EMA公司)

      第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因与华聚公司就签订的《委托进口合同》(编号为XY-EMA140818-01-0819和XY-EMA140818-02-0819 )存在纠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弘业永润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诉讼立案审理。

      2、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 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4年8月19日,弘业永润公司与华聚公司签订了两份《委托进口合同》并与EMA公司签订两份《进口合同》,约定:由原告弘业永润公司代理进口聚乙烯955.75吨,货物存放在上海保税区仓库,并代为办理对外支付,付款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华聚公司按照委托进口货物金额的0.8%向原告支付报酬,华聚公司须在原告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三天前,按照不低于信用证金额的15%向原告支付开证保证金,并在信用证承兑付款到期日前5-7个工作日内付清信用证余款。2014年9月10日,华聚公司按照《委托进口合同》向原告支付了开证保证金人民币141万元,原告在收到开证保证金及相关材料后,于9月12日向宁波银行南京分行申请开立了金额为1,519,125美元为期90天的远期信用证。

      在上述合同履约期间,弘业永润公司发现华聚公司及EMA公司存在信用证诈骗行为,立即向南京市秦淮区公安分局进行了报案,目前该犯罪案件正在侦查中,全部伪造单证的事实均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查实。

      鉴于上述案件事实,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弘业永润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判决终止支付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开立的编号为LC0720114A00480信用证项下的款项1,519,125美元。

      (二)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化镇江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称“镇江焦化公司”)

      因与镇江焦化公司就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存在纠纷,本公司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诉讼立案审理。

      2、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3年6月6日,本公司与镇江焦化公司签署《煤炭买卖合同》,约定:本公司作为卖方向镇江焦化公司供应煤炭,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镇江焦化公司共交付11船次煤炭合计14,878.81吨,货款合计13,202,332.28元,但镇江焦化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货款。本公司已与镇江焦化公司进行多次磋商,但未合理解决,截至目前,仍有600万元货款尚未支付。

      鉴于上述案件事实,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①请依法判决镇江焦化公司支付货款600万元,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年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至起诉之日暂计706,823.57元);合计暂计为6,706,823.57元。

      ②请依法判决镇江焦化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该两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00081号案的起诉状及《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及《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