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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5-0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上海新梅 编号:临2015-004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南”)给本公司的函件,并向本公司转交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15年1月20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5]1号

      当事人:王斌忠,男,1953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泉口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斌忠涉嫌超比例持股未公告等证券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斌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实际控制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南)、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腾京)、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升创)、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瑞邦)、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鸿祥)、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力行)、上海嘉池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池丰)、胡飞、唐才英、谢玮、谢志莹、何国良、聂红、程求义、黄长印等15个证券帐户(以下简称上海开南账户组或账户组)进行证券投资。自2013年7月18日起,兰州瑞邦账户开始买入上市公司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股票后,上海开南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上海新梅股票。

      截至2013年10月23日,上海开南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24,682,975股,占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446,383,080股的5.53%,首次超过5%;截至2013年11月1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0.02%;截至2013年11月27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4.86%,其中,上海开南单个账户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5%,上海嘉池丰账户已不再持有上海新梅股票。

      上述事实发生之后,上海开南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该账户组在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首次超过5%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10.02%时,均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公告。

      王斌忠能够对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对该账户组享有收益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是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证券营业部情况说明、银行资金划转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斌忠作为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分别达到5%及10%时,未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王斌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