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简称:*ST天威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15-005
债券简称:天债暂停 债券代码:122083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2月27日、3月11日、4月23日、7月23日、8月14日、10月15日、10月24日、11月7日、11月28日披露了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相关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现对截止目前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序号 | 起诉时间 | 立案时间 | 起诉(申请)方 | 应诉(被申请)方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 | 已披露诉讼 (仲裁)情况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1 | 2013.7.9 | 2013.7.16 | 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 | 合肥天威置业公司 | 诉讼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欠原告资金及利息9006.71874万元。 | 8829.58万元及利息损失 | 2014年7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2014年10月1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下发《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查封账户的2205万元,其中2188万元划至原告账户,17万元作为执行费被法院扣除。 |
2 | 2012.12.13 | 2012.12.15 | 常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在原告土地上进行了违法建设。经多次催促,至今未拆除。 | 325万元 | 2014年8月14日,一审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拆除违法建筑,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015年1月7日,本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等待法院判决。 | |
3 | 2014.7.31 | 2014.8.4 | 山西汾西瑞泰井矿正明煤业有限公司 | 诉讼 | 山西左权县人民法院 | 2011年9月,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天威合变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经山西瑞泰煤业公司验收完毕,但山西瑞泰煤业公司尚欠68万元货款未付。 | 68万元及利息损失 | 2014年7月31日,法院受理立案。 | 2014年9月23日开庭,当庭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分两次支付68.53万元。 | |
4 | 2014.5.23 | 2014.6.12 | 宁夏达力斯发电有限公司 | 诉讼 |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9月28日签订《供货合同》一份。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欠54.5375万元未付,对于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亦未返还。 | 74.5375万元 | 2014年7月17日开庭,等待法院再次开庭或判决。 | 2014年9月2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5375万元及利息,被告在审理期间退还10万保证金,被告支付剩余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
5 | 2014.7.25 | 2014.7.25 | 德令哈协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 诉讼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2011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及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技术协议书》各一份,原告已将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并验收完毕,但被告至今尚欠20万元未支付原告。 | 20万元及利息 | 法院通知于2014年9月3日开庭。 | 被告支付所欠款项,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法院下发了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 |
6 | 2014.5.11 | 2014.7.4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一)、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天威新能源(成都)光伏组件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被告四)、本公司(被告五)、保定同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六) | 诉讼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以原告为牵头行的公银团于2011年1月25日、2011年1月15日、2012年3月15日分别与被告一签订了3份银团贷款合同。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其中原告发放贷款15.41亿元,被告一未按约偿还贷款利息2486万元。诉讼请求中涉及到本公司的为:1、撤销被告二与被告四2013年5月30日签署的《关于天威保变的股份转让协议》;2、撤销被告二与本公司的资产置换协议;3、撤销被告二与本公司签订的关于转让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7%股权的协议。 | 涉及到本公司的为撤销权诉讼 | 法院于2014年9月4日开庭审理。 | 10月14日,本公司收到法院9月25日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2014年10月21日,本公司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上诉状》。 |
7 | 2013.7.15 | 2013.10.16 | 保定天威电气设备结构有限公司 | 河北宝凯电器有限公司 | 诉讼 |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 | 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4月30日订立《变压器订货合同》,被告尚欠货款18.5万元及利息4.44万元。 | 22.94万元 | 2013年11月18日,一审判决被告给付货款及损失共计22.94万元。 | 2014年12月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12月5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
8 | 2014.4.28 | 2014.5.2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本公司(第三人) | 诉讼 |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撤销被告向第三人转让保定天威电力线材制造有限公司股份的行为;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撤销股权转让行为 | 2014年9月13日,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 2014年12月16日,收到法院转发的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要求撤销原裁定的《民事上诉状》。 |
9 | 2014.10.21 | 2014.10.27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 | 诉讼 |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自2008年9月26日以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协议》及《展期协议》,被告二与被告三为被告一作担保。被告一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9052万元,利息689.758309万元。原告要求被告一偿还本息,并要求被告二及被告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39741.758309万元 |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相关涉诉当事人的财产。冻结了本公司土地证号为[130600(2010)005809]的土地及相应使用权、部分房产及工商银行的一个账户(账户内存款金额为1.4亿元人民币)。 | 2014年12月29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解冻金额为6000万元;解除对本公司被冻结房产、土地及相应使用权的查封。 本次解冻资金中5999.070916万元划拨中国进出口银行,用于履行本公司对被告一的担保责任。 |
10 | 2014.11.3 | 2014.11.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 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 | 诉讼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9年3月3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原告向被告一借款3亿元,原告与2009年4月24日起分四次向被告一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现还款期限已至,但被告一仍未全部归还原告借款。 | 3673.83万元 | 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原告起诉第一被告,将本公司列为第二被告 | 12月3日,法院冻结本公司银行账号1800万元,并于12月5日下发《冻结通知书》。12月8日,收到法院下发的驳回管辖异议申请的《裁定书》。 12月16日,本公司向法院寄出《管辖异议上诉状》。 |
11 | 2013.10.17 | 2013.11.20 |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 | 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 | 诉讼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向被告一供应轴承,被告尚欠货款123.347万元,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 123.347万元 | 2014年4月25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民事上诉状》。 | 2014年9月1日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法院于10月27日开庭。2014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123.347万元及相应费用,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1月21日,本公司向法院寄出《民事上诉状》等文件。 |
(二)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9起,涉及诉讼(仲裁)金额9808.716886万元,具体如下:
币种:人民币
序号 | 起诉时间 | 立案时间 | 起诉(申请)方 | 应诉(被申请)方 | 诉讼仲裁类型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 |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1 | 2014.9.24 | 2014.9.26 | 本公司 | 中南输变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 诉讼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02年9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变压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13.42万元。 | 125.0583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 2015年1月12日,收到法院针对被告管辖异议驳回的《民事裁定书》及其提出的《上诉状》副本。 |
2 | 2014.11.3 | 2014.11.24 |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仲裁 | 合肥仲裁委员会 | 2011年2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35KV变压器供货合同》合同总价为158.4万元。申请人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110.88万元。 | 137.332955万元(货款及违约金等) | 12月26日,收到仲裁委发来的《反请求应裁通知书》、《反请求申请书》等文件。2015年1月22日,公司收到仲裁委发出的《组庭通知书》。 | |
3 | 2014.8.20 | 2014.8.21 | 天威保变(合肥)变压器有限公司 | 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 诉讼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12年7月16日,原告为进行投标工作,将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原告未中标,但被告拒绝退还原告保证金。 | 5万元 | 2014年10月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万元及利息0.42187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4 | 2014.10.10 | 2014.10.10 | 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 诉讼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2年3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金额751万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且验收合格,但被告尚欠201万元货款未付。 | 201万元 | 2014年11月10日,法院下发《民事调解书》,被告分期支付原告201万 | |
5 | 2014.10.10 | 2014.10.10 | 山西中钰能源有限公司 | 诉讼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7年12月6日、3月7日、6月19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4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总计3203万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且验收合格,但被告尚欠346.1万元货款未付。 | 346.1万元 | 2014年11月10日,法院下发《民事调解书》,被告分期支付原告346.1万元。 | |
6 | 2014.7.18 | 2014.8.28 | 陈惠忠 | 保定天威今三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 诉讼 |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12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软木再生胶板采购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交货,被告尚欠原告6.068786万元货款。 | 6.068786万元 | 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货款5.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
7 | 2014.7.14 | 2014.7.14 | 保定市长辉方矩钢管有限公司 | 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 |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原被告双方业务往来,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620456万元。 | 96.620456万元 | 2014年9月23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分期偿还原告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
8 | 2014.2.13 | 2014.9.18 |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一)、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本公司(追加被告) | 诉讼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0年9月29和2011年1月27日,原告与天威新能源(成都)硅片有限公司和天威新能源(成都)电池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与被告二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2011年11月23日,被告一吸收合并上述两家公司,原告与两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签署《补充协议》。目前,被告一尚欠原告租赁费8880.82354万元及利息。 | 8891.536389万元(租金、逾期罚息等) | 2014年9月18日,法院作出《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本公司为被告。 本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被驳回,12月16日,本公司向法院寄交了《管辖异议上诉状》。 |
9 | 2014.12.26 | 2015.1.6 |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被告三)、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 | 诉讼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认为被告一为被告二的多笔委托贷款设定抵押和质押担保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第三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判决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三签订的抵押、质押合同无效,涂销依据上述抵押合同办理的抵押和质押登记,判决确认被告二不享有抵押权。 | 抵押、质押相关行为无效 | 2015年1月22日,收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及原告《民事起诉状》。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新增诉讼,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综合评估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