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境外投资资产管理合同的补充公告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证券代码:600208 编号:临2015-01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境外投资资产管理合同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1月26日分别发布了《关于与国投瑞银、鹏华基金分别签订境外投资资产管理合同的公告》和《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2015年1月27日,本公司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公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073号),现就相关问题补充披露如下:
1、关于拟委托资产投向的决定权归属。
根据本公司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瑞银”)签订的《国投瑞银-新湖中宝境外投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国投瑞银资管合同”),在符合国投瑞银资管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国投瑞银将依照资产委托人即本公司书面签字确认的指令进行投资。
本公司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华基金”)签署的《鹏华基金-新湖中宝境外投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鹏华基金资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资产管理人将依照资产委托人书面签字确认的指令进行投资”。如本公司最终决定向鹏华基金分配委托资产的境外投资额度,则将与鹏华基金达成类似补充约定,以便本公司进一步事先评估及控制资产管理人鹏华基金利用委托资产进行海外投资所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2、关于境外票据金额。
根据国投瑞银基金提供的说明,Total Partner Global Limited(皆协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发行的境外票据金额合计为港币5,410,944,955.80元,该等票据金额全部由国投瑞银以委托财产认购,并由发行人以票据认购金额和相关银行贷款作为对价认购标的股份。
3、关于拟委托资产的具体额度分配。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就拟委托资产在国投瑞银与鹏华基金之间做出具体分配。本公司拟于股东大会最终批准《境外投资资产管理合同》后再决定8.5亿美元的拟委托资产在国投瑞银与鹏华基金之间的具体额度分配。
4、关于标的股份的最终经济利益。
本公司通过委托财产认购发行人发行的境外票据,从而享有发行人对标的股份最终经济利益,具体体现为本公司从发行人因标的股份分红及转让所得等收益中间接获得的、并在扣减相关成本后的收益。
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Summit Idea Limited)将持有标的股份,并相应行使与标的股份有关的股东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