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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岂能因中国特色而使股权众筹背离本质属性
    2015-0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按字面含义,众筹是社会大众参与的投融资金融,离开大众的参与,也就称不上众筹了。从这层意义上说,私募股权众筹不但背离了股权众筹的本质属性,也很不利于发挥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的特性。过高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虽能有效降低法律和金融风险,却失去了社会大众参与的本质含义。

      □孟庆江

      

      这些年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畅并存,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兴起并没有使这个局面得到根本改变。小微企业融资依然陷于银行“惠”而不“普”、小贷公司和P2P平台“普”而不“惠”的尴尬境地。与此同时,雄厚的民间资本由于市场准入的多种限制较难进入投资领域,巨额民间资本被束之高阁。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大量金融创新,国务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出台政策,提出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等方面创新措施。李克强总理在去年11月的国务院会议中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股权众筹正逐步得到社会认同。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高级阶段,无论是风险控制、平台管理、信息披露,还是对于投融资者的管理,难度都高于其他互联网产品。作为“舶来品”,众筹起初是投资者出于对创意创业的欣赏和支持,这种支持更多追求精神意义,往往没有金融回报。随后,国外出现了众多创意独特的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项目的金融创新,带来了小微企业融资的繁荣。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去年12月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让投融资者感受到了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春天来临的暖意。随着8家股权众筹平台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股权众筹平台建设或将在今年掀起热潮。

      《管理办法》的制定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别在投资者人数限定200人和合格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上,这体现监管部门对私募股权众筹的管理思路:在有利于行业创新的同时更多考虑市场风险。在私募股权众筹门槛过高引起了业内要求降低门槛的普遍呼声之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随即表示正在抓紧研究面向大众的公募股权众筹。

      2012年以来在国外风生水起的众筹行业监管要在中国落地还需带有中国元素,而私募和公募两套股权众筹监管体系,也正是股权众筹在中国的鲜明特色。这种做法有些类似银行柜台服务,国内柜台一般都会开设VIP窗口供高净值会员专用,而大众窗口对VIP会员则畅行无阻。可以预见,一般能参加私募股权众筹的投资者铁定可参与公募股权众筹,而私募股权众筹则因门槛限制会排除大部分公募股权众筹投资者。按字面含义,众筹是社会大众参与的投融资金融,离开大众的参与,也就称不上众筹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私募股权众筹不但背离了股权众筹的本质属性,也很不利于发挥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的特性。监管部门或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但过高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虽能有效降低法律和金融风险,却失去了社会大众参与的本质含义。

      其实,高净值投资者从来都不缺投资项目。私募基金、新三板等都是他们的投资对象,且风险性相对小于股权众筹。而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投资渠道始终很狭窄,他们规避风险的能力需要提高。特别是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来说,项目风险相对较高,甚至可能会使投资资金血本无归。所以,如何评判融资企业的成长潜质和利益回报,是普通投资者必须面对的重要一课。沪深股市的猴市特征,反映出国内投资者有较为浓厚的盲目跟风倾向,缺乏理性分析和客观判断,这或许会在未来的投资中加剧风险。对于融资者而言,股权众筹能获得需要的资金,大部分投资者只会考虑锦上添花选择成长潜质大、利益回报高的项目,而不是雪中送炭般的对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有所回报的项目不离不弃。因此,我们在呼唤下一个阿里巴巴平台的同时,更需呼唤独具慧眼的孙正义。

      同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一样,股权众筹平台同样面临信用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考验。以笔者之见,除了东西方文化对于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方面的差异外,国内外信用体系的差异也造成我国股权众筹的信用风险偏高。由于国内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以致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小,造成个别众筹企业无视法律法规公开承诺投资回报。就此而言,在当前信用信息分散于各部门的情况下,如何突破组织结构层面的障碍,充分整合分散的信用信息,并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数据库,打造架构清晰、权责明确、集中管理、建管分离的高水平管理队伍,是建设股权众筹平台所必需的基础条件。如此,则一旦出现因违法、违规所带来的平台老板跑路等群体性事件时,政府除了刑事立案抓人、民事查封和关联企业株连等传统的三板斧之外,我们还能有预测性预警之类的独门暗器来避免发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发布的产品大同小异,还没有出现应具有的差异化、特色化的平台。对于初创期的创业者来说,知识产品的保护特别重要。为了既达到保护知识产权又吸引创业者参与股权众筹平台的双重目标,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创业者应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获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再将项目内容发布于股权众筹平台;或与平台签订保密协议,由平台负责融资成功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抄袭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提升剽窃知识产权的负面成本。在股权众筹平台项目监管方面,如何避免创业者的项目暴露于被抄袭和被模仿的风险之中,对于高新科技型项目尤其重要。同时,过高的信息披露会增加融资者的成本压力,过低的信息披露则降低透明度而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在信息披露和知识产品保护方面如何权衡还需相关人士多加斟酌。

      股权众筹,且行且谨慎!

      (作者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