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21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5-002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23.4万股。
●行权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7月7日审议通过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日审议通过了《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2010年3月22日,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批准。
(二)2010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10年3月30日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向113名激励对象授予1725万份股票期权,其他150万份期权为预留股票期权。
201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10名激励对象,授权日为2011年4月19日。
(三)公司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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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权价格的变动及行权后股票期权剩余数量的变动情况烦请详见下表《公司历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变化》。
公司历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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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一)本次激励对象行权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行权期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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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在本次行权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提出申请行权的副总经理叶存孝先生在提出本次行权前6个月没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发生。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1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授予10名激励对象,授予数量为225万份,授权日为2011年4月19日。详见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B009版、上海证券报B91版、证券时报D44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时间为2013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预留股票期权行权时间为2013年4月19日至2015年3月30日。)
(二)行权数量:23.4万份。
(三)行权人数:1人。
(四)行权价格:10.73元/股(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五)股票来源:向授予对象发行公司股票。
(六)行权安排:本次行权是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叶存孝第三个行权期的第一次行权。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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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201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资格的议案》,会议决议: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详见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B009版、上海证券报B91版、证券时报D44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201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次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会议决议:监事会认为:公司100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公司激励对象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权。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B028版、上海证券报A45版、证券时报B32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五、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董事会确定的行权日为2015年1月12日,激励对象为副总经理叶存孝,本次提出申请行权前6个月,叶存孝先生没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发生。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均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调整程序、调整方法、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可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待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行权申请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办理本次行权的相关后续手续。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B028版、上海证券报A45版、证券时报B32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于2013年2月20日发表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2013年2月22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二)监事会意见: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B028版、上海证券报A45版、证券时报B32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三)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B028版、上海证券报A45版、证券时报B32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