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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业绩预减公告
    2015-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2015--013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业绩预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14年 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4年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预计亏损不超过800万元。

      本次预告的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准确财务数据公司将在 2014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56万元。

      2、每股收益:0.17元。

      三、本期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

      1、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金正光学”)项目已停工,不能正常运转,已陷入公司治理僵局,公司拟以司法解救方式清算并解散该子公司。该子公司2014年1-11月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655.59万元,2014年1-12月未经审计的净利润预计不超过-1,700万元,按出资比例,预计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超过-1,100万元。

      2、公司融资困难,财务费用较高。

      3、公司处于转型期,开拓新业务前期费用投入较大。

      4、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事宜支付中介费、咨询费、差旅费等较以往增多。

      四、其他说明事项

      1、除前述事项外,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31日同意公司管理层以司法解救方式清算并解散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该子公司2014年11月30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251.07万元,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为-103.67万元,2014年1-11月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为-1,655.59万元,2014年1-12月未经审计的净利润预计不超过-1,700万元。

      关于山西金正光学事项,上市公司已将相关资料递交法院,法院正按相关流程审核公司递交的资料,截止本公告发布日止,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正式受理的通知书。若法院在年报出具日之前受理解散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将不合并山西金正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报表,据此公司将对其投资成本全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合计影响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在原初步预测金额(合并山西金正光学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亏损不超过450万元。

      2、以上预告数据仅为财务初步核算,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4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山水文化 编号:临2015--014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总经理丁磊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来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号《关于对丁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为,2014年12月10日,公司刊登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山西证监局对此进行了专项核查,并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月7日两次下发通知(晋证监函[2014]459号、晋证监函[2015]15号)约见时任总经理丁磊先生谈话。在接到上述谈话通知的情况下,丁磊未参加谈话,也未事先书面报告不能参加谈话的原因,不配合山西证监局检查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丁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