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15-010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月30日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月29日~1月30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15:00至2015年1月30日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锦绣中路18号齐心科技园行政楼8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0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227,166,259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3934%。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08,599,99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5.4575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8,566,26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35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1人,代表股份18,566,26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35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童曦、计云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7,166,259票。同意票为227,158,2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 %;反对票为8,000票,占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58,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7,166,259票。同意票为227,158,2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 %;反对票为8,000票,占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58,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翠竹支行申请贰亿元人民币循环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7,166,259票。同意票为227,158,2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 %;反对票为8,000票,占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58,2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