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23 股票简称:首商股份 编号:临2015-001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商股份”、“本公司”、“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北京西单友谊集团(以下简称“西友集团”)的《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西友集团于2015年1月26日与全国华联商厦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华联”)签署《代垫“首商股份”对价股份偿还及股利分配协议书》。本公司2006年8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股东全国华联持有的本公司845,000股已经质押,西友集团为其向流通股股东垫付股改对价245,692股。由于全国华联所持首商股份845,000股已于2014年11月28日解除质押,双方约定全国华联按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向西友集团偿还首商股份245,692股股份,作为其对西友集团代为支付股改对价的偿还。
本次权益变动前,西友集团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1,631,0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9%。本次权益变动后,西友集团将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1,876,7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3%。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股票简称:首商股份 股票代码:600723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西单友谊集团
住 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20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20号
签署时间:二O一五年一月
声 明
1、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权益变动系全国华联商厦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北京西单友谊集团于2006年8月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为其垫付的股改对价,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双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5、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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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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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一)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首旅集团是一家国有独资的大型国有企业,成立于1998年01月24日,公司注册资本236,867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段强,公司经营范围为“受市政府委托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项目投资;饭店管理;信息咨询;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品房销售。”
2、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西友集团股东及主要控股公司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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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主要下属企业情况
1、北京市友谊仓储运输公司
成立日期:1993年01月01日
注册资本:695万元
企业类型:国有企业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单店醉公坟村
法定代表人: 张树军
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仓储服务
2、北京西单友谊集团培训中心
成立时间:1999年12月7日
开办资金:50万元
公司类型:事业单位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骊夏
业务范围:商经,法规,营销,市场管理及自考助学,电脑短期面授
3、北京东阳西友展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08月10日
注册资本:460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单店醉公坟甲1号
法定代表人:祁诗红
经营范围:组织展览展示活动;展览;展示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广告设计;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劳务服务
4、北京西单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0月23日
注册资本:1200万元(美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裙楼商场3楼
法定代表人: 庄晓为
经营范围:商业零售;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摄影彩扩、健身房、干洗、仓储及所销售产品的配送、配销、安装、咨询服务;对国内法人出租商业设施
5、北京谊星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0年02月01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路甲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健
经营范围:对房地产企业、科技开发企业、环保工程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仓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工艺美术品、机械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四)首旅集团下属主要业务板块情况
首旅集团组建于1998年,旗下企业人文历史悠久、品牌资源丰富、产品链条完备、产业集群发达,是中国综合实力最强的旅游服务业企业集团,位居中国企业500强之一,在中国10大旅游企业集团中名列前茅。集团以北京为总部辐射全国,第二大战略产业集群雄踞海南,海内外近300家控股参股企业和1600多家成员企业构成首旅集团国内成网,国际成链的战略格局。集团所属食、宿、行、游、购、娱六大业务板块涵盖餐饮、酒店、交通、旅行社、商业、景区及其它业务。
1、旅游酒店
首旅酒店业拥有自主酒店管理品牌、引进的酒店管理品牌和单体特色酒店,致力于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多元化、高品质、专业的人性化服务,可满足商务洽谈、休闲度假、政府会议等多种消费需求。其中主要有:以高端酒店为特色,定位于国际标准的“安缦”、“悦榕庄”、“凯宾斯基”、“喜来登”、“诺富特”、“日航”;以中国传统文化为特色,定位于大众化市场的北京饭店、国际饭店、西苑饭店、东方饭店等品牌;以商务型酒店、经济型酒店为特色,定位于品牌连锁的“建国”、“谭阁美”、“如家”和 “欣燕都”。
2、餐饮
首旅集团餐饮板块汇集了众多知名品牌,这些品牌各有其不同的特色菜肴和市场定位。其中主要有:以京味餐饮“全聚德烤鸭”为特色、定位于精品旅游风味餐饮市场的“全聚德”品牌;以“满汉全席”宫廷菜肴为特色、定位于高档商务餐饮市场的“仿膳饭庄”;以“官府”川菜为特色,定位于南方菜系精品餐饮市场的“四川饭店”;以“海参王”等京城鲁菜为特色,定位于北方菜系精品餐饮市场的“丰泽园”;以“精品涮肉”为特色,定位于传统清真菜的“东来顺”;以“高档精品菜”为特点,定位于会议及商务市场的高档酒店餐饮;以“国际美食”为特色,定位于国内外嘉宾的特色西餐厅。
3、旅行社
首旅集团旅行社板块以北京为中心、辐射全国及海外主要客源市场,其主要业务范畴涵盖入境游、出境游、国内游、商务会奖旅游和票务代理等,为客户量身打造单项或多项的综合性旅游服务。其中包括:以资本为纽带,具有独特的网络化营销、接待体系和垂直管理模式的“康辉”;以覆盖全面的业务领域为特色,定位于立体化、多渠道客户服务的“神舟国旅”。
4、商业
首旅集团的商业板块拥有高档都市百货店、品牌专营店和大型购物中心,是集休闲、娱乐、餐饮、购物于一体的商业航母。其中包括:以多品牌、多业态、立体化协同发展为特色,定位于百货零售、连锁经营的“首商集团”;以全亚洲最具影响力的古玩艺术品交易市场为特色,定位于古玩、珠宝、古典家具、书画、拍卖、汽车等专业市场的“古玩城集团”。
5、交通服务
首旅集团旅行交通业态为客户打造安全完备的出行方案,其中包括:以综合性汽车服务为特色,定位于汽车运营、租赁、销售与维修、油品供应为一体的“首汽”;以国际、国内商务旅游包机及货运业务、公务机出租飞行、医疗救护飞行、航空器代管和直升机引航作业业务为主的“首航”。
6、景区及其他
首旅集团休闲娱乐产业是首旅集团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汇集了众多知名旅游景点景区和文化休闲娱乐场所。其中主要有:具有悠久历史,以会展为主,集演出、住宿、餐饮等经营于一体的“北京展览馆”;以热带自然风光和佛教文化为依托的著名旅游风景区“三亚南山文化旅游区”;以生态自然景观为主的国内稀有旅游资源,素有“塞上明珠”之称的“宁夏沙湖生态旅游区”;画境诗天,风景独好,享有“塞北小黄山”美誉的“秦皇岛祖山风景区”;汇集世界珍稀野生动物,以现代的无屏障全方位立体观赏取代传统笼舍观赏方式的大型自然生态公园“北京野生动物园;依托独有的经营特色和丰富的地域文化资源,为客人提供全新感受的文化盛宴的“梨园剧场”;通过当今世界领先的电影特效手段,使游客置身于惊险刺激的各种魔幻般场景之中的电影主题公园“长影世纪城”;中华文化与高雅运动的完美结合,拥有国际标准的十八洞高尔夫球场,依运河畔自然风光而设计的大运河俱乐部。
三、公司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
(一)公司主要业务
国内商业,销售机械电器设备,经营本系统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本系统单位的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及转口贸易业务;仓储、文化娱乐服务、服务性录像放映;家庭装饰;日用品修理;饮食服务、住宿、出租汽车客运、组织代理侨眷所需商品进口,收购、销售字画、文房四宝,零售中外书刊,代购文物(陶瓷、地毯、绣活),彩扩、电传、打字,承办北京西单友谊集团所辖范围内国内外广告业务,租赁儿童玩具、场地、儿童车,洗染、印刷;制造服装、鞋帽、皮革、皮毛制品、家具、工艺美术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二)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简要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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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均摘自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2014三季度财务报告。
(三)公司最近五年之内受处罚及诉讼、仲裁事项
1、2003年本公司与广西东方罐头食品厂签订合同,由本公司向该厂购买罐头出口,本公司预付货款,由于原料不合格等问题,东方罐头厂未交付货物也未偿还货款,本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沙寿山及广西宜州新东方罐头食品厂偿还债务908,705.18元及利息264,582.2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09年9月一审已经判决,判令沙寿山偿还全部债务。本公司认为判令不当,再提起上诉,经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期本公司根据广西高院2011年6月出具的二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中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目前广西河池法院已受理了本公司申请,正在核查沙寿山的个人资产。
2、根据2001年6月本公司与秦皇岛圣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圣地置业)签署的管理输出合同,本公司同意圣地置业在其所属华商大厦开办的商场冠名“西单商场”,但不得以西单商场名义从事非法活动。2002年初,由于圣地置业无法按时支付业主的租金回报,且在此前售楼过程中曾冒用“西单商场”名义,故华商大厦业主将本公司、圣地置业,华商资产公司列为被告,提起集团诉讼。该案件经秦皇岛中院、河北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定本公司应就圣地置业、华商资产公司对业主赔偿不能部分承担80%赔偿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秦皇岛中院对华商大厦进行了评估、拍卖,并于2011年2月16日裁定,本公司就圣地置业、华商资产公司对业主赔偿不能部分支付业主赔偿款共计89,313,295.58元。2011年4月11日西友集团已全额支付。此后又有零星业主陆续起诉要求赔偿,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西友集团已陆续支付其他部分上诉业主赔偿款共计7,167,492.43元。
3、1994年本公司与香港鹏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信公司)组建合作公司拟开发友谊大厦项目,由于对方存在虚假注册等严重违约行为,本公司于2001年9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对方提出反请求。经审理,贸促会仲裁委于2002年10月,下达了(2002)贸仲裁字第0304号裁决书,以本公司没有在合同签署后100天内将土地使用权证办给合作公司等理由,裁定本公司承担主要违约责任,赔偿对方7000万元损失。2012年4月5日,本公司与鹏信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支付了和解款人民币5,800万元,双方关于合作公司的清算再无任何争议,双方相互不再负有任何债权债务,此案已了结。
4、2003年,为继续推动友谊大厦项目,本公司与中房海外(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海外)签订关于合作建设北京友谊国际大厦项目的合同,2003年7月,双方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北京友谊置业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运作(以下简称友谊置业),由于中房海外无资金实力,项目推迟到2006年尚未启动,为此本公司决定解除与中房海外合同,并于2006年9月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要求解散北京友谊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市高院2009年2月判决结束合作合同。2010年5月,中房海外不服判决,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判定双方继续合作,互不赔偿。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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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公司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金融机构情况
1、公司持有、控股其他上市公司股份、金融机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控股其他上市公司股份、金融机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首旅集团。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首旅集团持有5%以上股权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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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全国华联归还西友集团于2006年8月西单商场股权分置改革时为其垫付的股改对价,即首商股份245,692股股份。具体情况为:
首商股份(原西单商场)于2006年8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向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西单商场流通股无偿获得3.5股西单商场股票。
西友集团作为当时西单商场的控股股东,在实施股改方案时,对于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如司法冻结、质押)无法执行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将代其向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股份。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先向西友集团偿还其所代为垫付的股份或征得西友集团的同意,并由西单商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当时全国华联持有的西单商场845,000股已经质押,西友集团为其垫付股改对价245,692股。
2014年12月3日,首商股份收到全国华联发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全国华联所持首商股份845,000股已经解除质押,全国华联将归还西友集团为其垫付的股改对价。
西友集团与全国华联于2015年1月26日签署了《代垫“首商股份”对价股份偿还及股利分配协议书》,约定全国华联按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向西友集团偿还首商股份245,692股股份,作为其对西友集团代为支付股改对价的偿还。
二、本次权益变动中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5年1月6日,全国华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与西友集团商讨并签订协议,偿还西友集团代为支付的对价股份。
2、2015年1月26日,西友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同意办理全国华联归还股改代垫股份。同日,西友集团与全国华联签署《代垫“首商股份”对价股份偿还及股利分配协议书》。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过程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西友集团与全国华联于2015年1月26日签署了《代垫“首商股份”对价股份偿还及股利分配协议书》,约定全国华联按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向西友集团偿还首商股份245,692股股份,作为其对西友集团代为支付股改对价的偿还。
二、资金总额、来源及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全国华联归还西友集团于2006年8月西单商场股权分置改革时为其垫付的股改对价,不涉及资金的支付,不存在公司用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首商股份或其关联方的情况。
三、公司在首商股份拥有权益的数量及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拥有的权益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西友集团直接持有首商股份131,631,031股股份,占首商股份股本总额的1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的权益数量及比例
公司通过本次协议受让全国华联持有的首商股份245,692股后,共持有首商股份131,876,723股股票,占首商股份股本总额的20.03%。
四、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根据2014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全国华联持有的首商股份845,000股股份已于2014年11月28日解除质押登记。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的245,692股股票不存在任何质押和冻结,但目前仍为限售流通股,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由首商股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本次增持股份没有其他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首旅集团合计持有首商股份57.78%的股权,占绝对控股地位;本次权益变动后本公司与首旅集团合计持有首商股份57.82%的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首商股份的业务、组织结构尚无重大调整计划。
一、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首商股份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12个月内,公司对首商股份主营业务没有调整计划。
二、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首商股份主要资产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12个月内,公司对首商股份主营业务没有资产重组计划。
三、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首商股份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对首商股份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更计划。
四、公司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首商股份现有员工安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首商股份的业务、人员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涉及现有职工安置计划。
五、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首商股份《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目前西友集团对首商股份《公司章程》尚无修改计划,首商股份将在以后的经营发展中根据公司上市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首商股份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六、影响首商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的其他重大计划
目前西友集团对首商股份尚无其他重大调整计划。
第五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完成后股东之间的代垫、偿还安排,对首商股份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不产生任何影响。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首商股份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首商股份将继续拥有独立经营运转系统,公司与首商股份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上完全独立,具备独立运营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作为首商股份的第二大股东保证:
(一)保证首商股份人员独立。
1、保证首商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公司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首商股份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之间完全独立。
(二)保证首商股份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首商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首商股份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
3、保证首商股份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
(三)保证首商股份的财务独立。
1、保证首商股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首商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首商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西友集团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首商股份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
5、保证首商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首商股份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首商股份的资金使
用。
(四)保证首商股份机构独立。
保证首商股份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
(五)保证首商股份业务独立。
1、保证首商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首商股份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首商股份业务独立,首商股份与本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三、与上市公司间的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本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为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首旅集团已于2010年出具了包含本公司在内避免与首商股份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首旅集团及首旅集团投资的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首商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任何与首商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如首旅集团及首旅集团投资的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首商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首旅集团及首旅集团投资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以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首商股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四、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首商股份间的关联交易如下:
1、向首商股份收取管理费
2013年西友集团与首商股份签订了《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首商股份需就委托西友集团管理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缴纳管理费,其中2013年为115.27万元,2014年为81.51万元(未经审计)。
2、向首商股份承租办公场所
2013年1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西友集团与首商股份签订了《租赁协议》,首商股份向西友集团出租西单商场主楼五层北侧办公区,租赁期限分别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租金均为150万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权利和义务。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与首商股份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及因合理原因等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首商股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首商股份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公司与首商股份及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其他管理人员未与首商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或高于首商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首商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其他管理管理人员未与首商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对拟更换的首商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相似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拟更换的首商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相似的安排和计划。
四、其他对首商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除此次权益变动计划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对首商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七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公司前六个月内买卖首商股份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本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首商股份股票的行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首商股份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首商股份股票的行为。
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首商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14)第110ZC0523号
审计报告
北京西单友谊集团: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北京西单友谊集团(以下简称西友集团)财务报表,包括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西友集团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西友集团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西友集团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3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
四、强调事项
我们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以下事项:
1、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西友集团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502,723,917.06元。
2、如财务报表附注八、19预计负债所述,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西友集团母公司预计了与北京友谊大厦项目、秦皇岛案相关的各项支出242,694,850.51元,但其最终诉讼判决、调解影响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力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大江
中国·北京 二O一四年 二 月二十五日
二、收购人财务会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北京西单友谊集团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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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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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利润表
编制单位:北京西单友谊集团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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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北京西单友谊集团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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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北京西单友谊集团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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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的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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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备查文件
1、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5、公司关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6、公司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自查报告
7、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议
8、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9、《代垫“首商股份”对价股份偿还及股利分配协议书》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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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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