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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2015-0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0 9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7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6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