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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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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76版)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4年12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上公告的《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信息技术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39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信息技术

      4、申购赎回代码:159939

      5、标的指数简称:中证全指信息技术指数

      6、标的指数代码:000993

      7、2015年1月29日基金份额总额:354,828,053.00份

      8、2015年1月29日基金份额净值:1.0011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54,828,053.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2月5日

      12、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4)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7)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8)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9)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0)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11)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2)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3)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4)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269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月8日。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26日。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26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3)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为以下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9、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2014年12月15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4年12月26日顺利结束。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54,805,372.00元人民币(含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354,805,372.00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2,681.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2月31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98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54,828,053.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本基金。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1月8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4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2月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信息技术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39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54,828,053.00份,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1月2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97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9,354.8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5年1月2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33,317,322.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3.9377%;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1,510,731.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0623%。

      (三)截至2015年1月29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总经理:林传辉

      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1183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

      4、2014年12月31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人数302人,博士学位13人,硕士学位169人,学士学位105人。

      5、本基金经理

      陆志明,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1999年5月至2001年5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1年5月至2010年8月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任部门总监,2010年8月9日至今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年6月3日起任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6月9日起任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5月7日起任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6月3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0月30日起任广发百发100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1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月8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ETF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68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洪锐明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5年1月29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1月2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附件:

      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转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2月5日

      公告日期: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