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明星电缆 公告编号:临2015-013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起诉书,开庭时间未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863,260.2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开庭时间未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收到起诉书时间:2015年2月1日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原告名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经公安部和湖北省公安厅依法指定,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15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4年12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12月30日退回宜昌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5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二、诉讼案件事实
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到2013年3月,被告单位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先后让他人为自己开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5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4,863,260.24元。其中,2011年11月8日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税额664,203.06元,公司抵扣税款664,203.06元;2012年1月,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税额2,179,484.71元,公司抵扣税款2,179,484.71元;2012年12月24日,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税额2,019,572.47元,其抵扣税款2,019,572.47元。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风险提示
目前案件开庭时间未定,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