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9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2月2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1日-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日下午15:00至2015年2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东阳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8,149,6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98,141,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7.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3,442,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提名孙丽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146,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3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98,146,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3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146,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3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关于对外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81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反对1,33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10,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1%,反对1,33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亮先生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五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