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版)
(7)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
(8) 提供有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的《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9) 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交易等业务申请表》。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直销网点咨询电话:020-85102506、010-63213377、021-50476668
(三) 缴款方式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或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的直销专户。
a.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城支行
账号:3602031419200088891
b.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交认购申请时,可选择当日有效或3天内有效(如果不选则默认为当日有效),对于选择当日有效的申请,资金晚于截止时间到账的,则视为无效申请;对于选择3天内有效的申请,以资金实际到账之日作为有效申请受理日,资金晚于当日截止时间到账的,则次日为有效申请受理日。
2.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或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3. 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4.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今后投资者认(申)购、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二)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2)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出示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并提供复印件;
(4)填妥的《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5)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 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efunds.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网点咨询电话:020-85102506、010-63213377、021-50476668
(三) 缴款方式
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的方式缴款。
2.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银行的直销专户。
a.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城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b.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号:66525773548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交认购申请时,可选择当日有效或3天内有效(如果不选则默认为当日有效),对于选择当日有效的申请,资金晚于截止时间到账的,则视为无效申请;对于选择3天内有效的申请,以资金实际到账之日作为有效申请受理日,资金晚于当日截止时间到账的,则次日为有效申请受理日。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截止时间的;
(5)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过户登记与退款
1.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2.在发售期内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划出,在发售结束后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于验资完成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划出。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有效认购申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在托管行的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在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
3.若本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传真:(020)38799488
联系人:贺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联系人:田青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直销机构公开发售。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B座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魏巍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募集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18088)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直销中心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四)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关内容同上。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楼
负责人:林泽军
电话:(020)28261688传真:(020)28261666
经办律师:林泽军、凌娜
联系人:凌娜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