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15-005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2月2日下午14:00在上海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0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376,586,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376,590,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82%。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66,6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赵余夫先生主持会议,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586,733股,反对3,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3,163,108股,反对3,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