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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土地收购补偿费和搬迁奖励的公告
    2015-0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9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土地收购补偿费和搬迁奖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2月31日,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或“公司”)与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了《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温土储合字第【2013】7号)。根据合同的约定:土地收购补偿费为27,500万元,搬迁奖励费为9,624万元,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收购价格合计为37,124万元。地上附着物(包括隐蔽工程部分)补偿费计为105,136,536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包括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收购价格总额为476,376,536元。收购款分四期支付,其中:第一期:合同签订当天,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须向公司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收购价格的25%,计人民币9,281万元;第二期:在东部产业集聚区迁建工程上桩机进场并开始施工5天内(凭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证明),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公司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收购价格的25%,计人民币9,281万元;第三期:公司承诺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60天内在东部产业集聚区迁建工程上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建设(凭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证明),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公司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收购价格的25%,计人民币9,281万元;第四期:公司承诺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080天内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腾空搬迁完毕(凭城市新区管委会的证明),温岭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公司支付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地收购价格的25%和地上附着物(包括隐蔽工程部分)补偿费,合计为197,946,536元。上述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署<温岭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2)。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收到第一期和第二期土地收购款合计18,562万元,因款项汇入时,未有相关文件明确18,562万元款项是否包含搬迁奖励款及具体金额,公司将其计入“专项应付款”项目核算。

      2014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温岭市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搬迁奖励的通知》(温新区【2014】29 号)文,该搬迁奖励通知确认,温岭市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结合利欧股份上述土地收储及搬迁实际进度,经与市财政、市收储公司确认,于2014年12月29日予以确认利欧股份搬迁奖励4,812万元,剩余搬迁奖励款根据合同要求和项目进度予以确认和支付。

      201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温岭市土地收购收储中心的情况说明,确认2013年拨入利欧股份的土地收储补偿款18,562万元,包括了土地收购补偿款13,750万元和搬迁奖励4,812万元。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12月按照实际土地收储及搬迁进度予以明确的搬迁奖励4,812万元从“专项应付款”项目转入 “营业外收入”项目, 并确定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计入公司2014年度损益,其余部分13,750万元仍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月7日和2015年1月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土地收储补偿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2)及《关于获得搬迁奖励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23)。

      2015年2月2日,公司收到温岭市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搬迁奖励的通知》(温新区【2015】5号)文件(以下简称“搬迁奖励通知”)。搬迁奖励通知确认,温岭市城市新区管理委员会结合利欧股份上述土地收储及搬迁实际进度,经与市财政、市收储公司确认,于2015年1月30日予以利欧股份搬迁奖励2,406万元,剩余搬迁奖励款根据合同要求和项目进度予以确认和支付。2015年1月30日,公司收到土地收购款9,281万元,根据上述收购合同约定和搬迁奖励通知,上述土地收购款9,281万元包含了搬迁奖励款2,406万元和土地收购补偿费6,875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因此,上述款项中的6,875万元土地收购补偿费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后,再从递延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搬迁后新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后,再从递延收益计入受益期间内当期营业外收入。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上述款项中的2,406万元搬迁奖励款应确定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计入公司2015年度损益,该笔搬迁奖励款的取得将对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