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交易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2015009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交易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于2015年1月5日至15日在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1,896,817股,出现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截至2014 年6月23日,复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3,175,500股,持股比例为5%。复星集团在2014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间,累计买入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均价12.80元/股;2015年1月5日至15日期间累计卖出公司股份1,896,817股,均价12.05元/股。经与复星集团沟通,上述减持行为是由于内部误操作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发生的原因
复星集团向公司提交了《有关买卖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情况说明函》,说明了以下原因:2014年10月16日复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35%后,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发出《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告,披露公司拟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收购运泰利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并与交易对方于2014年12月19日签署《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据此,复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在上述交易后将从5.35%降至4.33%,复星集团于2014年12月19日向公司递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申报”),内载相关交易后复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减为4.33%,该权益申报于2014年12月22日同时进行公告。据此权益申报,复星集团相关人员误认为复星集团持有长园股份比例已经降至5%以下,故不受《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易限制,遂进行减持公司股份操作。在上述减持后,复星集团通过合规部门定期内控检查时发现,复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5.35%降至4.33%的权益变动尚未完成,上述公告披露的股份比例变动并无实际法定权益变更效果,并认为复星集团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误解,遂立即停止上述减持,并尽快与上市公司取得联系。
三、对本次交易情况处理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需要收回此次交易所得收益,但复星集团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买入均价为12.80元/股,卖出均价为12.05元/股),因此不存在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2、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复星集团对因本次事件给公司和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在此表示诚挚的歉意,并表示今后将加强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之培训,加强账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切实履行股东义务。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