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5-007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1月1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1月30日,公司在前述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2月3日下午14点30分;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15 年2月2日下午15:00-2015年2月3日下午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 年2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6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4,516,854股,占公司总股份897,866,712股的25.01%。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3,190,66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15%。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4,241,0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9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5,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07%。
(二)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杨兴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22,96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1%,反对1,5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9%,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71,634,86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87%;1,555,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13%,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继红、杨兴辉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