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5-017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利能源”)于2015年1月31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2月4日10:00在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F15A一号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亲自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田继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经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5 年2月4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公司董事田继生先生、尹成国先生、张素伟先生作为该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4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9)于2015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载。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15年2月4日,公司与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财务公司”)、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公司”)分别签署了编号为“2015年亿利财委贷借字第002号”和“2015年亿利财委贷借字第006号”的两笔《委托贷款合同》,金额分别为10,800万元和15,000万元,本次公司通过亿利财务公司向亿利洁能公司提供合计25,800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均自2015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4日止,贷款利率为8%,贷款期限均为一年。公司本次向亿利洁能公司提供的两笔委托贷款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为大力支持微煤雾化项目的发展,亿利财务公司针对上述两笔委托贷款不收取手续费,因此不属于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4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5-018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亿利能源”)于2015年2月4日11:00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F15A一号会议室召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列宁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2015年2月4日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监事会同意2015年2月4日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同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A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 票;期权0 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2月4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5-019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15年2月4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520万份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2、2014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予以审核并确认无异议。
3、2015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列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5、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15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授予股票期权时,公司及激励对象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亿利能源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董事会认真核查,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均满足上述要求,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5年2月4日
2、授予数量:1520万份
3、授予人数:17人
4、行权价格:8.02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亿利能源A股股票。
6、本计划等待期为24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内分四期行权。
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股票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次行权 |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第二次行权 |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第三次行权 | 自授予日起满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第四次行权 | 自授予日起满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田继生 | 董事长 | 200 | 13.16% | 0.10% |
尹成国 | 董事 | 200 | 13.16% | 0.10% |
张素伟 | 董事、总经理 | 200 | 13.16% | 0.10% |
张军强 | 副总经理 | 80 | 5.26% | 0.04% |
高智军 | 副总经理 | 80 | 5.26% | 0.04% |
杜朴 | 副总经理 | 80 | 5.26% | 0.04% |
刘强 | 副总经理 | 80 | 5.26% | 0.04% |
姜勇 | 副总经理 | 80 | 5.26% | 0.04% |
赵冬 | 副总经理 | 80 | 5.26% | 0.04% |
艾宏刚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60 | 3.95% | 0.03% |
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7人) | 380 | 25.00% | 0.18% | |
合计 | 1520 | 100.00% | 0.73% |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2015年2月4日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监事会同意2015年2月4日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同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管理办法》以及《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A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有效期内,以对期权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因此,期权费用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下的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算。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确定本次授予的期权总会计成本。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上述总成本将在期权等待期内进行摊销,2015年-2020年各年度期权成本的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期权份额 (万份) | 期权成本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 (万元) | 2018年 (万元) | 2019年 (万元) | 2020年 (万元) |
1520 | 2052.00 | 603.49 | 658.35 | 423.23 | 245.10 | 113.29 | 8.55 |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所产生的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公司相关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的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审定数据为准。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5年2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禁止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4日,并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4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5-020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25,800万
●委托贷款期限:2015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4日
●委托贷款利率:8%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015年2月4日,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财务公司”)、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公司”)分别签署了编号为“2015年亿利财委贷借子第002号”和 “2015年亿利财委贷借字第006号”的两笔《委托贷款合同》,金额分别为10,800万元和15,000万元,本次公司通过亿利财务公司向亿利洁能公司提供合计25,800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均自2015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4日止,贷款利率为8%,贷款期限均为一年。公司本次向亿利洁能公司提供的两笔委托贷款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为大力支持微煤雾化项目的发展,亿利财务公司针对上述两笔委托贷款不收取手续费,因此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亿利财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亿利洁能公司提供两笔委托贷款,合计25,800万元。为大力支持微煤雾化项目的发展,亿利财务公司针对上述两笔委托贷款不收取手续费,因此不属于关联交易。上述两笔委托贷款发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委托贷款对象/借款人基本情况
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5日,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
注册资本:7500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融慧园11号楼1层1D1-2;
经营范围:工程技术咨询;环保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施工总承包;销售机械设备、焦炭、金属及金属矿产品(不含涉及专项审批的项目、电石、铁合金)、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安装机械设备;投资与资产管理。
截至2014年11月30日,亿利洁能公司资产总额24,318.45万元、资产净额2,798.66万元,2014年1月-11月实现营业收入4.27万元、净利润-198.78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委托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情况下,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也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公司上述委托贷款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800万元,累计为参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无逾期金额。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4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4-021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奉新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项目名称:奉新工业园区集中供汽(热)项目
●投资规模:根据奉新工业园区规划以及开发区企业用汽需求,分步建设供汽中心规模。当园区企业实际用汽需求达到200吨/小时(T/H)时,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约为3.0亿元人民币。当供汽中心最低规模70吨/小时(T/H)建成投产正式向园区企业供汽后,若该园区用汽规模低于420,000吨/年的规模,甲方补偿不足部分汽款给乙方,直至园区企业实际用汽量达到上述规模。该项目建成后,按政策许可再上一个热电联产项目。
●项目建设时间及周期: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允许施工的承诺函下达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动工建设,建设周期为十个月。二期建设在奉新县政府启动印染集控区二期建设后启动,具体开工时间共同协商确定。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协议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但在未来几年,将对提升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园区内用汽企业用汽量调整风险;后续项目推进不确定风险(详见公告第三部分)。
近日,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或“乙方”)与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以下或称“甲方”)签订的《亿利洁能—奉新县投资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现将本协议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一) 协议各方
甲方: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
乙方: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
奉新工业园区集中供汽(热)项目
(三)项目投资规模
根据甲方规划以及开发区企业用汽需求,乙方分步建设供汽中心规模。当园区企业实际用汽需求达到200吨/小时(T/H)时,乙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约为3.0亿元人民币。当乙方供汽中心最低规模70吨/小时(T/H)建成投产正式向园区企业供汽后,若该园区用汽规模低于420,000吨/年的规模,甲方补偿不足部分汽款给乙方,直至园区企业实际用汽量达到上述规模。该项目建成后,乙方按政策许可再上一个热电联产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园区内用汽企业的用汽需求量相配套的集中供汽中心及煤粉加工厂,同时在园区内建设向用汽企业输送工业蒸汽的蒸汽管道。
(四)项目建设时间及周期
乙方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允许施工的承诺函下达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动工建设,建设周期为十个月。乙方二期建设从甲方启动印染集控区二期建设后启动,具体开工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乙方应确保甲方印染集控区二期工程供汽(热)不受影响。
(五)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1、甲方主要的权利义务
甲方协助乙方落实国家及省、市、县各级政府优惠政策,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书。
项目办理手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只收取上缴国家、省、市部分。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在勘探、设计、规划、测绘、防雷设施验收等所有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属于地方政府及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乙方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甲方承诺,在乙方全资子公司注册成立后,30日内办理好土地测绘、土地报批等手续。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建项目的工商登记、规划、设计等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指导。
甲方保证乙方为奉新县工业园区内唯一集中供汽(热)源,并将甲方印染集控区内现有印染企业和以后冯田工业园区内增加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全部批复给乙方。乙方企业开工建设并具备供汽能力后,甲方承诺90日内按照乙方要求关闭具备乙方可通汽(热)的现有锅炉。如上级有政策要求关闭园区内现有企业的锅炉,乙方应按甲方和企业要求提供用汽用热;如果有其它企业为园区企业供汽(热),乙方有权采取措施弥补自己的损失,且不免除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在项目管网铺设过程中管网的过路、过桥、过界等问题处理(包括民事纠纷、土地、占道等调处),甲方免费提供乙方管网建设通道(包括但不限于免除占地补偿费等)。
2、乙方主要的权利义务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第二章的约定完成项目的建设,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建设。
乙方应在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50个自然日内完成可研报告编制,并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能源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安全评价、申报立项和审批等有关手续,土建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环保及安全生产等设施做到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乙方必须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进行项目建设,乙方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需将厂区平面布置图、施工设计图、大门、厂房、办公楼和院墙等建筑物效果图及园区内管网规划设计、施工方式报甲方审核。
乙方必须满足奉新工业园区印染集控区内所有企业的用汽需要,如不能满足要求,经甲方正式书面向乙方提出技改要求,如仍不能满足所有企业的供汽要求,甲方有权再选择其他供汽(热)企业。
乙方项目建成后,其生产运行必须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必须确保项目生产工艺的先进水平,如达不到国家环保、安全、节能减排等政策及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乙方负责奉新县工业园区印染集控区内蒸汽管网建设,负责工业园区内通往需要用汽企业的管网建设(通到企业围墙外部分),管网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应做好管网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乙方受让的土地仅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如需变更建设内容,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乙方正式投产并经甲方同意后,可将土地、厂房及设施设备等进行抵押。乙方如需将厂房、土地等出租或转让(含股权转让),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受让方进行入园资格审查并同意后才能实施转让行为。乙方转让或出租等行为须按《公司法》、《合同法》等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企业出租或转让后,承租方或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正式入园投资协议后方可承续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六)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允许乙方相应推迟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时间,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因非乙方原因致使项目停建、缓建或者被取消等影响项目进度的,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停建、缓建被取消的,影响对甲方园区企业供汽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乙方按园区内用汽企业的蒸汽需求建设供热中心后,享受奉新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在项目建设期间,如因投资环境影响项目正常生产经营,甲方应当及时协调,积极帮助乙方解决问题。解决不成产生的乙方项目相应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在项目运营期间,如外部环境影响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甲方应及时协调,力求将各种损失减到最少。甲方对处理不力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另外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投资建设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工业园区集中供汽(热)项目,签订本协议。
1、该协议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但对未来几年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2、履行该协议将使公司在“微煤雾化”项目上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能力。
3、该协议的履行对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为协议的履行对对方形成依赖。
三、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1、项目收入主要与用汽量的大小相关。若园区内用汽企业受宏观经济或者行业发展的影响,调整用汽需求量,则项目收入将受到影响。
2、项目二期建设和热电联产项目将依据依园区发展规划而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亿利洁能 -奉新县投资项目合同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