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9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钱瑛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2月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3日至2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4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 (2015年2月3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2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内乡县灌涨镇商圣苑公司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7,870,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679%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7,828,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0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1,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张亚楠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授信借款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7,870,17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授信借款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7,870,17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授信借款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67,870,17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张亚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