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65版)
第一阶段:投资规划
1)分析研究
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根据宏观经济数据,并跟踪中国人民银行及各部委的各项政策,研究各种政策的力度和影响,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变化趋势,确定市场利率变化方向,定期或不定期地出具债券市场研究报告。
2)投资计划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由基金经理结合市场情况,拟定投资计划,供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3)资产配置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的研究分析报告,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等配置。
第二阶段:投资实施
4)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策略,结合债券研究报告,确定券种的具体选择,并负责日常的维护和调整。
5)投资决策交易执行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交易计划。在各种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并将交易结果反馈基金经理。
第三阶段:投资反馈调整
6)投资组合动态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金融工程研究小组分析当前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各市场之间的差异,发掘其中可能的套利机会,供基金经理参考,适时调整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深入分析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因素,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基于稳健投资规避信用风险,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4、权证投资
本基金在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在权证投资中,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利用Black-Scholes-Merton模型、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从价值投资的角度出发,采用如下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1)套利投资策略
在权证和标的股票之间出现套利机会时,对权证进行套利投资。
(2)风险锁定策略
根据认沽权证和标的股票之间的价差,在投资标的股票的时候,同时投资认沽权证,锁定投资风险。
(3)股票替代策略
在价值投资的基础上,根据权证的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指标,寻找溢价率低(甚至折价)的权证,利用权证替代股票,以期降低风险或提高潜在收益。
由于权证市场的高波动性,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还需要重点考察权证的流动性风险,寻找流动性与基金投资规模相匹配的、成交活跃的权证进行适量配置。
(4)杠杆投资策略
对以根据量化模型所选品种为标的股票的权证进行模型定价研究,利用权证的杠杆效应,以期获得超额收益。
十、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登记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涨跌幅×80%+中国债券总指数涨跌幅×20%。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因此业绩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可反映出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采用沪深300指数;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采用中国债券总指数。
沪深300指数于2005年4月正式发布,是反映沪深两个市场整体走势的“晴雨表”。沪深300指数的运行结果显示,该指数走势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A股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债券登记结算中心于2003年1月1日编制发布,样本涵盖交易所、银行间市场记帐式国债(固定、浮动利率)、金融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中国债券总指数情况于中国债券信息(www.chinabond.com.cn)上公开发布。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月1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2014年9月30日报告期末的第三季度报告数据,其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163,515,714.16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944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0.981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35,757,368.50 | 78.21 |
其中:股票 | 135,757,368.50 | 78.21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贵金属投资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5,000,000.00 | 8.64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2,518,563.39 | 12.97 |
7 | 其他资产 | 305,154.24 | 0.18 |
8 | 合计 | 173,581,086.13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6,029,979.00 | 3.69 |
B | 采矿业 | 7,937,633.84 | 4.85 |
C | 制造业 | 67,195,546.58 | 41.09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389,393.32 | 1.46 |
E | 建筑业 | 3,015,015.52 | 1.84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10,948,564.22 | 6.70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6,614,700.00 | 4.05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537,200.00 | 2.16 |
J | 金融业 | 11,775,396.72 | 7.20 |
K | 房地产业 | 13,481,294.80 | 8.24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687,000.00 | 1.03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145,644.50 | 0.70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35,757,368.50 | 83.02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315 | 上海家化 | 183,629 | 6,592,281.10 | 4.03 |
2 | 600108 | 亚盛集团 | 715,300 | 6,029,979.00 | 3.69 |
3 | 600048 | 保利地产 | 1,000,000 | 5,550,000.00 | 3.39 |
4 | 601857 | 中国石油 | 700,000 | 5,453,000.00 | 3.33 |
5 | 002556 | 辉隆股份 | 395,700 | 5,397,348.00 | 3.30 |
6 | 000538 | 云南白药 | 100,000 | 5,127,000.00 | 3.14 |
7 | 600837 | 海通证券 | 422,771 | 4,362,996.72 | 2.67 |
8 | 600079 | 人福医药 | 145,000 | 4,004,900.00 | 2.45 |
9 | 600030 | 中信证券 | 300,000 | 3,996,000.00 | 2.44 |
10 | 600585 | 海螺水泥 | 200,000 | 3,436,000.00 | 2.10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外,其他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11月21日发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本基金投资上海家化的决策流程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对上海家化受调查及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跟踪研究,认为该事件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84,171.38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6,337.79 |
5 | 应收申购款 | 14,645.07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305,154.24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4年9月30日。
基金本期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09.06.24-2009.12.31 | 4.10% | 1.81% | 13.08% | 1.68% | -8.98% | 0.13% |
2010.01.01-2010.12.31 | 6.38% | 1.34% | -9.35% | 1.27% | 15.73% | 0.07% |
2011.01.01-2011.12.31 | -20.27% | 1.19% | -19.41% | 1.04% | -0.86% | 0.15% |
2012.01.01-2012.12.31 | 7.27% | 1.19% | 6.87% | 1.02% | 0.40% | 0.17% |
2013.01.01-2013.12.31 | -6.01% | 1.25% | -6.22% | 1.12% | 0.21% | 0.13% |
2014.01.01-2014.06.30 | -5.12% | 0.98% | -4.49% | 0.83% | -0.63% | 0.15%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 -2.28% | 1.27% | -12.36% | 1.15% | 10.08% | 0.12%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一)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二)对“基金托管人”部分进行了更新。
(三)对“相关服务机构”部分进行了更新。
(四)在“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对“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进行了
(五)在“基金的投资”部分,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按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六)对“基金的业绩”按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七)在“其他应披露的事项”部分,披露了本期间本基金的公告信息。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