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公告编号:临2015-010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2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观澜平安金融培训学院平安会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包括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66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558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人数 | 8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479,472,285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279,437,939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2,200,034,346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962,174,102股)的比例(%) | 38.83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14.28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4.55 |
(四)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本公司在任董事19人,出席11人,董事孙建一先生、范鸣春先生、林丽君女士、黎哲女士、谢吉人先生、杨小平先生、吕华先生和黄世雄先生因其它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本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4人,监事会主席顾立基先生、监事林立先生和孙建平先生因其它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金绍樑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实施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266,473,543 | 98.986712 | 11,022,945 | 0.861546 | 1,941,451 | 0.151742 |
H股 | 2,123,632,193 | 96.527229 | 72,522,653 | 3.296433 | 3,879,500 | 0.176338 |
普通股合计: | 3,390,105,736 | 97.431606 | 83,545,598 | 2.401100 | 5,820,951 | 0.167294 |
(二) 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审议及批准《关于实施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议案》 | 785,113,992 | 98.38 | 11,022,945 | 1.38 | 1,941,451 | 0.24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全文请参阅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挂网文件。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妙玲律师和赵万宝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