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0754(A股)证券简称:锦江股份(A股)公告编号:2015-021
证券代码:900934(B股)证券简称:锦江B股(B股)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保证锦江股份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5年2月5日,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以下简称“锦江国际”)、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方,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以下简称“锦江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在上海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锦江国际委贷合同”)。根据锦江国际委贷合同,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得由锦江国际提供的1年期的人民币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年借款利率为5.04%,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60%)。
锦江国际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酒店集团”)之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2015年2月5日,锦江酒店集团(作为委托方)、财务公司(作为受托方)、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锦江酒店集团委贷合同”)。根据锦江酒店集团委贷合同,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得由锦江酒店集团提供的1年期的人民币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年借款利率为5.04%,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60%)。
锦江酒店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锦江国际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俞敏亮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万元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23楼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企业投资及管理,饭店管理,游乐业配套服务,国内贸易,物业管理,自有办公楼、公寓租赁,产权经纪及相关项目的咨询(以上项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
2、关联方:锦江酒店集团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俞敏亮
注册资本:人民币556,600万元
住所:上海市杨新东路24号316—318室
经营范围:酒店管理、酒店投资、企业投资管理、国内贸易,自有办公楼、公寓租赁、泊车、培训及相关项目的咨询;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酒店经营、餐饮、附设卖品部(含烟、酒零售)、西饼屋、咖啡馆、酒吧、雪茄吧、音乐茶座、水疗按摩、美容美发、游艺室、健身房、游泳馆、停车场库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锦江国际委贷合同和锦江酒店集团委贷合同约定,公司从财务公司分别获得由锦江国际、锦江酒店集团提供的1年期的人民币借款,借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100,000万元,年借款利率均为5.04%,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60%),总利息支出合计约为人民币10,080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借款主要是用于公司酒店业务规模发展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保证锦江股份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5年1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在锦江国际、锦江酒店集团任职的关联董事分别回避了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本公司独立董事张广生先生、徐建新先生、李志强先生事前书面认可了上述关联交易,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此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借款的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关联董事回避了该关联交易的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如下意见:此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之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借款的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此项委托借款是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和资金安排的需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根据该项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