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5008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5年2月5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5年1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06)。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5日(周四)下午2:30至3: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2月4日下午3:00—2015年2月5日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5日(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碧桂园凤凰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姚敏董事(经过半数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数总数1,086,23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4617%。
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1,084,464,9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353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770,5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83%。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293,6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7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523,1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6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70,5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83%。
7.公司董事2人、监事1人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6,20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该议案。根据表决结果,何宏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260,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2%;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6,20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2014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暨201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6,20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该议案。
4、《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报告(一)》。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分别为966,861,119股和105,080,723股。在审议该项议案时上述关联股东主动采取了回避,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4,293,658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60,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2%;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260,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2%;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与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签订<煤炭经销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为966,861,119股。在审议该项议案时该关联股东主动采取了回避,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19,374,381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119,341,6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6%;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260,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2%;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与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煤炭经销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分别为966,861,119股和105,080,723股。在审议该项议案时上述关联股东主动采取了回避,本议案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4,293,658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60,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2%;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260,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2%;反对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黄兴旺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