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数据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财富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数据·图表
  • A7:专栏
  • A8:科技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
  •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消费基金
    增加长量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年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2015年2月6日   按日期查找
    B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33版:信息披露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消费基金
    增加长量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年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5-0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5-005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15年2月3日收到临海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台临商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一、 本次讼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临海市欣兰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2)。

      二、 有关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经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解除原告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欣兰工艺品有限公司、临海市三鑫金属管业有限公司、吴海滨签订的《预付款协议》。被告临海市欣兰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1189.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2、 被告吴海滨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临海市三鑫金属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900万负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临海市欣兰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临海市三鑫金属管业有限公司、吴海滨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15年2月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4年度对预计可能造成的损失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预计对2015年度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就本次讼诉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 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商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