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5-005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价值人民币4950万元的玉米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一、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为合同纠纷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返还其玉米。案号为(2015)大民三初字第8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分别与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谷物公司”)、大连元丰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大连吉港粮油有限公司、大连光德粮食经贸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本金均为人民币950万元,共计3800万元。同时,原告与大连谷物公司签订四个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由大连谷物公司提供玉米为上述四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质押。我公司所属大连分公司原总经理,在公司早已明令其停止一切质押监管业务前提下,仍违反公司授权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与原告、大连谷物公司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后来,原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拟对质押财产进行处分,由于原告认为中储大连分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返还价值人民币4950万元的玉米。但是,由于原告从未向中储大连分公司提供上述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所约定应提供的相应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并且中储大连分公司也从未收到原告及债务人交付的所谓“质押物”,因此中储大连分公司认为按照上述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规定其不承担监管责任。
本案最终结果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知悉上述案件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应诉,依法保护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已组织了由纪委参加的对大连公司的审计,并调整了经理层。下一步随案件深入,公司对违法违纪人员会依照相关法规做出处理,同时公司加强了内控管理工作,开展内控流程审计,排查漏洞,杜绝隐患,以防类似事件发生。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6日


